词条 | 广东省林业产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广东省林业产业协会成立于2003年7月,是广东省从事森林培育、种苗、木竹原材、人造板、木竹家具及制品、木片、木地板、林产化工、木竹浆纸、林业机械、经济林、林特产品采集加工、森林食品药材、森林旅游等行业的生产、流通、管理、科研和教学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自愿组成的行业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接受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林业局的业务指导。 协会下设秘书处及专家组,另设人造板、竹业、家具与木制品、松香、浆纸、木地板、木片、流通、森林资源培育、森林公园、木材保护等十一个专业委员会。 协会现有会员210个,其中正副会长20个,常务理事18个,监事3个,理事26个。 业务范围协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行业发展信息。及时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林业产业的方针、政策和决定,协助政府搞好林业产业的生产和流通的管理。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 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促进公平竞争。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林业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发挥信息交换平台作用,搞好行业内外信息交流和服务。 (四)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五)协调行业内部及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横向联合。 (六)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应对对外贸易纷争。 (七)开展技术服务业务,协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为企业培训人才,推动技术进步。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协会章程广 东 省 林 业 产 业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为:广东省林业产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Forestry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GFIA) 第二条 广东省林业产业协会是广东省从事森林培育、种苗、木竹原材、人造板、木竹家具及制品、木片、木地板、林产化工、木竹浆纸、林业机械、经济林、林特产品采集加工、森林食品药材、森林旅游等行业的生产、流通、管理、科研和教学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自愿组成的行业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广东省林业产业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组织、引导从事林业产业者开拓市场、依法经营、有序竞争,协调、密切政府、行业之间关系,忠实维护会员利益,竭诚为行业和政府服务,为实现广东省林业产业现代化和建设优美生态环境作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林业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 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行业发展信息。及时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林业产业的方针、政策和决定,协助政府搞好林业产业的生产和流通的管理。 (二)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 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促进公平竞争。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林业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发挥信息交换平台作用,搞好行业内外信息交流和服务。 (四)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五) 协调行业内部及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横向联合。 (六)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应对对外贸易纷争。 (七)开展技术服务业务,协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为企业培训人才,推动技术进步。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识。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和会员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参加本会活动的代表。当选为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监事的单位,其主要领导即为所任职务。如主要领导不能作为代表或因人事变动等要更换代表的,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向全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协会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的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做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设立监事3 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聘任专职秘书长,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或提出变更建议,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对会长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接受会员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当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实行全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终止前,须在社团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协会在清算结束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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