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 |
释义 | 概况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成立于一九五八年,是广东省跨部门、跨行业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受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业务指导,并指导各市机械工程学会开展工作。 学会下设铸造、压铸、锻压、焊接、电加工、热处理、摩擦学、制造信息化、工业设计、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电机电器、设备维修、物流工程、液压传动及气动、机械设计与生产工程16个专业分会,负责在各自的专业领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会刊《机电工程技术》是中国华南地区最具权威性和综合性的机电期刊,也是中国核心期刊和工程技术人员申报高、中级职称论文资格认定期刊。 学会受广东省人事厅委托,承担广东省机电工程高评委、中评委日常工作。为民营企业开展机电工程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学会还是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技术资格认证中心广东省分中心, 在广东省内开展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机械工程师资格认证工作。 “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产品开发、产品鉴定、产品检测、科技成果推荐、评审、组织企业参加各种机械展览、产品企业标准修订、CAD/CAM/CAE软件应用、企业管理、ISO9000、ISO14000、ISO/TS16949认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等咨询服务。 章程广 东 省 机 械 工 程 学 会 章 程 (2008年6月28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GDMES。 第二条 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广东省跨部门、跨行业、由以机械工程师为主体的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在机械工程及其他相关领域从事科研、设计、制造、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广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受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规、维护道德风尚;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面向全体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学术交流为本,会员服务为任,科经结合为纲,互利共赢为策,构筑精品为要,科学管理为基”的基本经验和做法;努力做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二、开展项目论证、决策咨询、科技评估、产品鉴定等工作; 三、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组织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四、开展科技知识普及和宣传活动,推进《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实施; 五、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转移和委托的职能,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和技术资格认证工作; 六、编辑出版科技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资料等; 七、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发展同国外、境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八、组织先进科技成果的评选与推荐、优秀科技论文的评审与推荐、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科技成就的会员、科技工作者和学会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者; 九、兴办旨在团体事业发展服务、促进社会进步和为经济建设发展的事业和科技实体;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会籍,其中,个人会员分列学生会员、会员、高级会员(含通讯会员),三种类别。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直接负责学生会员、会员、高级会员的吸纳工作和会藉管理工作;本会委托各分会和各市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市学会)承担在各自行政区域或专业领域的学生会员、会员吸纳工作及相应的会藉管理工作;本会秘书处负责通讯会员的申请、审核、上报及批准后的会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学生会员: 1、高等院校机械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2、高等院校机械工程或相关专业的研究生。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会员: 1、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3、在机械工程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三、凡承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已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博士学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高级会员: 1、在学术界、工程界和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重要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2、荣获国家级科技奖项、省级科技奖项和本会科技奖项者;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学术著作者; 4、担任本会理事以上职务者; 5、从事学会活动多年,对学会有重要贡献者。 四、凡承认本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械科技工作者以及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机械科技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核和上级批准可成为通讯会员,发给会员证和证章。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手续 一、学生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院校推荐、或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推荐,经本会批准并颁发学生会员证书和证章。 二、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推荐,经本会批准并颁发会员证书和证章。 三、高级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推荐,或由本会二位高级会员介绍,经本会批准,由本会发给高级会员证书和证章。 第十一条 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会员、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高级会员(含通讯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会员的所有权利外,还享有: 1、免费获得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会讯》; 2、享有参加本会组织国际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3、除特定情况外,享有会议注册费优惠待遇。 三、学生会员、会员、高级会员(含通讯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会沟通信息;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资格条件:凡与本会及所属专业分会学术活动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在广东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民营企业)、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地方学会团体原则上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入会手续 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或委托本会所属各级学术组织协助发展,由本会审核批准。被批准接纳的团体会员由本会发给统一的团体会员证书。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四、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执行本会决议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或相关分会、市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十四条 对本专业科学技术和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包括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荣誉会员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审议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由理事会全体理事和专业分会、各市学会、重点骨干企业所选派的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其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和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经理事长提名,决定各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组成、产生及理事变更 (一) 理事会理事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在学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能承担本会交付的实际工作的会员组成。中青年会员和妇女会员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二)理事会理事由本会所属专业分会和各市学会、重点骨干企业按分配名额,并吸收有关部门选派的专家科技工作者,经民主协商推举,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提交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应是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理事在任期间,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时,原推选的分会、各市学会和有关部门可与本会协商,申请更换理事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根据需要,可设荣誉职务和顾问等。荣誉职务和顾问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除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外,并行使如下职权: (一) 第二十一条(二)、(三)、(四)职权;第三十二条职权;三十五条职权; (二) 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提名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若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代替。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机械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法人代表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参加,讨论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处理的事项。理事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签发对外双边合作协议、有关工作条例、规定、制度等重要文件; 4、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5、副理事长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的主要工作: 1、主持学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会、各市学会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出副秘书长、各委员会、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的组成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4、决定各委员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理事会和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理事会交付的工作。各工作委员会的专、兼职秘书人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其名称是“广东省机械工程学会××分会”,各分会不得直接冠以“广东省××分会”,各分会不得另行订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专业分会理事会是专业分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其职责如下: 1、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各自学科领域组织学会活动; 2、执行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3、制订专业分会年度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 4、通过各市学会对其相应的学术组织提供业务指导; 5、组织表彰奖励。 6、专业分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专业分会理事会由该分支学科或相关行业的学科带头人、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理事任职资格参照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分会理事、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复后,由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根据需要,专业分会可设荣誉职务和顾问等。专业分会的荣誉职务和顾问需经专业分会批准后聘任。 专业分会任期为三至四年。理事长任期内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五条 专业分会秘书长负责主持专业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专业分会秘书处应设在与其专业密切相关、积极支持本会和专业分会的工作,并能确保专业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的工科院校、研究院所或其它合适的单位。专业分会或其筹备委员会应就其挂靠单位的确定或更改提出建议,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广东省科协拨款; 三、政府部门拨款; 四、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资助和捐赠; 五、学会基金; 六、学会各项事业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届中离任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通过。 第四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 徽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徽是由4个花瓣、齿轮所组成的图案,并注有中文名称及英文缩写(如图所示)。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28日本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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