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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省工程咨询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广东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及在工程咨询业具有专业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代表广东省工程咨询行业的协会。

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协会英译名称为: 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GDAEC。

协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德政北路407号华兴大厦八楼。

协会宗旨

本协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准则,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竭诚为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主动反映工程咨询行业会员的诉求,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事业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

业务范围

(一)在国家鼓励工程咨询业发展的政策指导下,努力培育和规范区域性工程咨询市场,发展壮大工程咨询从业队伍,吸收更多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入协会,不断增强工程咨询业和协会的社会公信力及影响力。

(二)在国家投资和产业等政策的指导下,组织研究有关促进经济建设和工程咨询项目的技术进步、现代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接受有关方面委托,拟订工程咨询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的初审等工作,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服务任务。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项目案例和管理经验,评选、上报和推介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表彰在工程咨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办国内外有关工程咨询业务的研讨与培训活动。

(六)加强广东工程咨询网络建设,建立工程咨询专家库并进行知识服务,编辑出版《广东工程咨询》等刊物和参考资料。

(七)代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参加国内外工程咨询业务交流和招商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考察学习活动。

(八)依法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在WTO和CEPA框架内牵头或参与涉及工程咨询相关业务的争端协调,公平、公开、公正地调解会员间和行业间有争议的问题,主动向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九)受理关于工程咨询单位和执业人员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自行或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组织完成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广东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及在工程咨询业具有专业经验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是代表广东省工程咨询行业的协会。

第二条工程咨询业是运用多学科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提供全过程智力服务的行业,是各级政府部门制订规划、研究政策以及各类客户进行投资决策与实施、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参谋及助手。

第三条本协会在政府及有关各方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准则,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竭诚为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主动反映工程咨询行业会员的诉求,努力规范工程咨询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事业又好又快地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英译名称为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简称GDAEC。

第六条 协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德政北路407号华兴大厦八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国家鼓励工程咨询业发展的政策指导下,努力培育和规范区域性工程咨询市场,发展壮大工程咨询从业队伍,吸收更多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入协会,不断增强工程咨询业和协会的社会公信力及影响力。

(二)在国家投资和产业等政策的指导下,组织研究有关促进经济建设和工程咨询项目的技术进步、现代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接受有关方面委托,拟订工程咨询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认定的初审等工作,开展工程咨询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服务任务。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项目案例和管理经验,评选、上报和推介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表彰在工程咨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办国内外有关工程咨询业务的研讨与培训活动。

(六)加强广东工程咨询网络建设,建立工程咨询专家库并进行知识服务,编辑出版《广东工程咨询》等刊物和参考资料。

(七)代表我省工程咨询行业参加国内外工程咨询业务交流和招商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考察学习活动。

(八)依法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在WTO和CEPA框架内牵头或参与涉及工程咨询相关业务的争端协调,公平、公开、公正地调解会员间和行业间有争议的问题,主动向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九)受理关于工程咨询单位和执业人员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自行或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组织完成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自愿入会申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和从事工程咨询相关工作并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自愿申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

(一)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承认协会章程;

(三)申请单位会员的应具有《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对未取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境外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咨询机构,经相关部门审核其为合法经营后,可作为申请个案酌情处理;

(四)非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人员申请个人会员的,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程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含境外通过相应专业资格互认协议的人员)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还须提交本人专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等证明;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由协会秘书处审核并经会长工作会议审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和资料,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信誉;

(三)接受协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按要求向协会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信息资料。

(五)会员应积极向协会提供有关工程咨询的理论研究成果、业务经验总结、工作交流和对协会工作的建议等信息;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协会将视情节分别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劝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的行为和职业道德,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及注销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负责人、个人会员代表和协会特邀代表组成。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协商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

(五)表决通过协会的终止。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推举协会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高级顾问、顾问;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项议案;

(三)批准和确认新会员;

(四)提出改选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建议名单。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出席会议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副秘书长。经会长工作会议研究提名,由会长聘任。

第十九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会长工作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特殊情况下可授权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协会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家委员会和若干专业委员会,分别从事各项专业活动。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二)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三)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

(四)工程咨询奖励基金;

(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促进工程咨询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年度会费。

第二十五条 协会实行独立的财务收支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

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完善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终止,须事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出动议,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16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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