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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民政厅2001年12月24日联合颁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案管理。维护村委会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有效地开发档案信息,为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农村经济建设和农民致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委会档案是指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以及村民自治的各项活动中产生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村委会选举、文书、会计、基建、设备、婚姻状况证明、经营管理、土地管理、地籍管理、山林证、科技信息、农土特产品、声像、实物、谱牒等类型。

第三条  村委会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有一位成员分管档案工作,并为开展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保营。

第四条  村委会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必须指定,一名责任心强、经过档案业务培训的村委会成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做好一年一度的立卷归档工作;根据归档文件的重要程度鉴别并判定其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或短期;

(2)必须有存放档案的固定场所和箱柜,档案存放地点要远离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配备具有防火、防盗,防强光、防尘、防虫(鼠)、防潮功能的档案装具保管档案,经济发达或条件较好的村,应采用比较现代化的技术与设备保管档案。

(3)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4)制定村民委员会的归档范围:村委会的民主选举、文书(含通知、决议、政策法规文件、治安、民兵、计生,人口管理、村民管理等类)、会计(含财务报告、账簿、凭证)、基建(含报建手续、设计图纸、预决算表、验收证明等)、设备、婚姻状况证明、经营管理(含种类经济合同)、土地管理(含土地征用、转让、承包、买卖、交换、房屋租赁等)、地籍管理、山林证、科技信息、农土特产品、声像、实物、谱牒以及在农村经济建设和村务决策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

(5)必须集中统一管理本村的全部档案;

(6)必须根据需要,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和常用的编研材料如大事记、组织沿革,基础数字汇编、村史等。

第五条  做好档案的检查、统计工作,完善各种档案管理台账。每年年底,村委会要对全部档案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点,并将检查、清点情况如实填写《档案检查记录簿》及《档案管理台帐》

第六条  档案工作要积极为村委会和村民提供服务。要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利用制度,查阅档案要进行登记。本村村民凭本人身份证明经村委会同意即可利用档案,外来人员查阅档案,必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并经村委会同意。

第七条  村委会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委会以后,原村委会必须在七天内完成档案移交工作。将档案材料全部移交给新的村委会。

   第八条  村委会的档案工作,必须接受县、镇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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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9: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