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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省彩票专项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彩票专项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文 号】粤财综〔2007〕119号

【颁布时间】2007.08.10

【实施时间】2007.08.10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彩票专项公益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广东省彩票专项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彩票专项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彩票专项公益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专项公益金(以下简称“专项公益扩)是指经省政府批准,从全省留成彩票公益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资助特定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公益金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按照当年筹集、下年使用”的原则,先收后支,专户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公益金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五条 专项公益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每年专项公益金使用范围,由省财政厅会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年度工作重点拟定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公益金的筹集、管理、项目审核、资金分配和资金核拨,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公益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凡申请专项公益金资助的单位,应按规定报进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其中省属单位向省直行政主管部门报进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由省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省以下单位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进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行政主管部门进当地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第八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依据及主要内容,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具有完整的基建审批手续;

(二)项民总体目标及分阶段实施计划;

(三)项目组织实施条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支出预算明细;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申报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核后报省政府,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常务副省长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文件。

第十条 专项公益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平衡财政预算;

(二)补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

(三)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四)对外投资、出借、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以及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五)用于国家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之外的用途。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专项公益金。

第十一条 专项公益金项目一经审批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变动。对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变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应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公益金实行专项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对于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或项目当年未执行需推迟执行的资金,应按规定缴回省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专项公益金使用部门应按规定逐级向省财政厅报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执行情况;

(二)专项公益金支出、结余情况;

(三)项目资金使用效果;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专项公益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认真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安排使用资金。专项公益金可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使用,但需对专项公益金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公益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或服务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公益金购置形成的资产,资助个人的,产权归个人所有;资助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著改变用途或变动产权,其所获收入应按原拨款渠道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纳入专项公益金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专项公益金重点资助项目,省财政厅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检查等有关费用,列入专项公益金支出。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专项公益金项目审批确定后,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直单位申请拨付专项公益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后直接拨付;省以下有关单位使用专项公益金,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管理级次拨付有关财政部门,再由有关财政部门拨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一条 属于基建项目的,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及项目建设进度拨付专项公益金。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专项公益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专项公益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下列违法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处罚、处分,并禁止有关单位在以后年度申请使用公益金:

(一)违反专项公益金规定的使用范围;

(二)拒绝接受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三)挤占、挪用、截留专项公益金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专项公益金使用项目、改变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

(五)营私舞弊,贪污私分专项公益金;

(六)项目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

(七)其它违反专项公益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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