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
释义 |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保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确保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粤教考〔2008〕28号,下称《调整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工作 1.高考报名工作按《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和建档工作的通知》(粤招〔2009〕23号)和《关于2010年普通高等院校高职班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粤招〔2009〕25号)执行。 2.考生报名确认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做好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建立工作。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学业水平考试等级、高中毕业成绩、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以及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或高中毕业鉴定等。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中学籍档案、综合素质评价、本人签名确认的报名表、报考学校志愿表、体检表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3.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和省教育考试院制订的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完整的考生电子档案。要组织专门人员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电子档案内的报名信息是考生考试、被高等学校录取入学后学籍管理以及高等学校发放毕业证书的依据,考生应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的信息错漏造成无法考试、录取和高等教育毕业证电子注册的,其责任由考生本人负责。 5.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被录取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市招生办公室领取档案,并于报到时自带到录取院校注册。未注册报到、未录取的考生档案于12月31日前退回考生原所在中学或单位。 二、招生体检 1.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招生体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粤招〔2010〕5号)规定执行。 3.招生体检工作由各市招生办公室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负责采集、校对考生体检信息,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4.省招生委员会委托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责协调各体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5.报考军事、公安类院校(专业)的考生体检工作按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等有关规定执行。 6.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7.体检医生必须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开展工作,如实反映考生体检情况,严禁宽检、漏检和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招生计划及章程 1.高等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上报在广东省招生分专业的生源计划。凡在广东进行保送生、非通用语种(非英语)、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职教师资、插班生、残障生单考,以及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部分独立设置的艺术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艺术类专业和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等类型的招生,其计划数包含在各招生院校2010年招生总规模之内,但不包含在教育部核准下达给广东省的招生计划数内。有招收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及部分独立设置的艺术类本科艺术专业和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非美术类本科艺术专业等招生类型的学校须将招生专业及专业要求书面报送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编入招生专业目录。属地为广东省的高等学校同时须通过“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各高校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时,必须注明专业收费标准,若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须符合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相关规定,并同时上报。 2.高等学校编制分专业和生源计划时,应根据广东省各科类生源情况及本校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要求,合理确定各科类专业计划。各高校要坚持立足当地、服务全省的原则,按照全省一盘棋的要求,严格控制分区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计划。 3.招收体育尖子及布点项目高水平运动员的院校在上报招生计划时,需将招生的计划、项目、标准(如考试等级及运动经历)等一并上报,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4.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规范的招生承诺,是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监督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重要依据。各高等学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5.招生章程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校区、分校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和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联系电话、网址、颁发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收费标准、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等招生信息,特别是对专业的特殊要求,相关考试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政策性加分考生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规则、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应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说明。招生章程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文字表达要规范。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须经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后,在4月初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经省教育厅会同省招生办公室在平台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旦公布,不得擅自更改。高等学校上报生源计划时,须将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上传至“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由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在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 7.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上报的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分文科(含音乐、美术)、理科(含体育)两册汇总编印出版《广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8.各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录取时,高等学校必须按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录取新生,必须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完成招生任务。生源总量不足时,由省招生委员会安排征集志愿或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招生计划总量如确需调整,高等学校应提前报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9.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执行必须严格使用原则、严格使用程序、严格使用责任。严禁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乱收费,杜绝违反计划使用原则的现象发生。 10.录取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已公布的招生计划,因生源不平衡问题需调整计划的,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并负责处理因调整不当而造成的遗留问题。 四、考 试 1.高等学校招生实行全省统一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科目设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为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其中数学分为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外语分英语、日语、德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种。文科综合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 2.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科目按照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分为文科类(含外语类,下同)专业、理科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音乐类专业和美术类专业,考试科目分别如下: 文科类专业的考试科目: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 理科类专业的考试科目: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体育类专业的考试科目: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体育术科。 音乐类专业的考试科目: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音乐术科。 美术类专业的考试科目: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美术术科。 3.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语文、数学、外语的满分值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满分值各为300分。考生文化课总分由“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组成,满分为750分。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考试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体育术科、音乐术科、美术术科满分值各为300分。 4.2010年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六门学科。其中,文科类、音乐类、美术类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理科类、体育类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 5.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的卷面满分值为100分,成绩公布采用等级分,各科公布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 100分-85分为A级,84分-70分为B级,69分-50分为C级,49分-25分为D级,25分以下不给等级。 6.外语类专业或涉外专业必须加考英语口语,其他专业是否加考英语口语由高校根据专业培养需要确定。英语口语成绩不计入高考总成绩,仅作为外语类及对外语有特殊要求专业的录取参考,由普通高校根据专业培养需要自主确定录取标准。考生自愿选择是否报考英语口语考试。 7.英语口语成绩实行等级制,以A、B、C、D、E五个等级呈现。英语口语成绩满分为50分。考生考试成绩获得满分值85%以上的为A级(即获得42.5-50分),获得满分值75%-84%的为B级(即获得37.5-42分),获得满分值60%-74%的为C级(即获得30-37分),获得满分值45%-59%的为D级(即获得22.5-29.5分),获得满分值44%以下的为E级(即获得22分以下)。 8.音乐类、美术类专业招生,凡我省音乐术科、美术术科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本科专业、以及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专业和高职(专科)音乐、美术专业,均直接使用音乐术科、美术术科省统考考试成绩;其他音乐、美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术科省统考考试成绩,也可在省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由院校再行组织考试。 省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组织术科单独考试;其他高等学校须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办公室批准,方可组织术科单独考试。自行组织术科单独考试的有关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术科考试成绩只适用于本校或本专业。 9.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3”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为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证书或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考试并颁发的“广东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证书”。 10.“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成绩以原始分形式呈现,各科满分值为150分,参加“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考生的总分成绩由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试成绩合成。“专业技能课程证书”作为考生录取的资格。 11.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由省招生办公室委托有关高校承担评卷任务。承担评卷任务的高校要精心组织,加强管理,确保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顺利进行。各高等学校、普通中学应按要求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优秀教师参加试卷评判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所选派的评卷教师实现科学管理,确保所选派的评卷教师严格执行评卷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自觉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12.考生考试成绩由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统计、合成并公布,由各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也可通过电话和互联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申请答卷复查。答卷复查范围为答卷扫描是否准确,答卷是否漏评、错评,成绩统计合成是否有误,不涉及评卷宽严。 13.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6月7、8日。 五、考风考纪 1.考风考纪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万无一失和实现消灭试卷雷同的管理目标;要防止、制止雇人代考和利用通讯工具作弊及群体性违纪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2.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通知》(教学〔2008〕8号)和《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粤教考〔2001〕1号),保证考试的良好秩序,确保考试顺利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按照综合整治的工作目标,完善普通高考各部门联动的工作体系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努力营造安全、公平、诚信的良好考试环境。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有关严肃考风考纪文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保证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加强巡考工作,考试期间省招生委员会将派出巡视组对各市、县(市、区)的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各市要组织巡考人员配合省巡视组做好巡考工作。 3.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监考员的挑选和资格审查工作,高三年级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的人员不得参加监考工作及其他有关的考试工作。要加强监考员队伍建设,认真抓好监考员的业务培训、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把加强考风考纪建设落实到每一个主考和监考员。要建立和健全奖惩制度,把监考业绩考核与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年度考评等结合起来。对工作质量高、敢于制止和处理违纪作弊考生的监考员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对不负责任、放松考场纪律的主考、监考员坚决予以撤换,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试卷雷同严重、考试管理松懈、违纪作弊现象严重的考场,取消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资格。 4.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要在考试前对考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考风考纪教育,有应届毕业生的中学在考前应召开考生教育动员大会,教育考生诚信考试;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通过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例,弘扬正气,打击邪气,营造“遵纪守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考生携带手机、无线电收发装置等通讯工具进入试室;积极协调公安、无线电管理部门联合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的团伙舞弊、代考或替考、利用无线电收发装置等通讯手段作弊的行为;省、市、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均要设立并公布考试违纪作弊举报电话,各考场要设立举报信箱,加强社会监督。 5.监考员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及有关考务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实反映考生考试情况。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要严肃提出警告,如实登记,并由两名监考员和主考签名。考试结束后,对违纪作弊考生由市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并上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市招生办公室的处理决定进行成绩处理。评卷期间发现答卷雷同等违纪作弊行为的,经评卷教师、评卷领导小组认定后,将违纪作弊考生上报省招生办公室,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公布违纪作弊考生的处理结果。 6.省、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和各考场要把试题保密工作作为普通高考的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做好试卷保密工作。要明确试卷、答卷安全保密责任人,落实责任制。要选派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党员干部参与保密工作,切实加强试题印刷、运送、存放与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保证试卷、答卷的绝对安全。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试题的印刷、运送、保管、保密等工作。 7.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定点考场的建设,按照《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设置标准》要求,加强考场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按统一标准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并做好电子监控系统与省教育考试院互联互通工作,实现考试管理现代化。 8.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高校录取参考。 9.省、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和各考场要强化依法治招、依法治考的意识,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和评估制度。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或社会其他人员在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含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术科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及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六、填报志愿 1.2010年我省在文科类、理科类的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含B类)院校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高校志愿填报方式按照《广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粤招〔2010〕3号)要求执行。 2.参加提前批录取的本、专科院校(含文科、理科、体育、音乐、美术类)及第三批专科院校(含A、B类)暂不实行平行志愿,志愿填报按我省2009年填报志愿及录取模式进行。 3.考生填报志愿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后,按照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及专业。考生所填志愿信息确定上传后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打印,考生当场签字确认。考生本人对不按时签字确认和由他人代为签字确认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志愿信息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更改。 4.2010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的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根据本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按规定填报相应层次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未能达到相应层次高等学校录取要求的,其填报的对应学校志愿无效。 报考普通高校文科类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须为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报考第一批本科院校时,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均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第二批本科院校,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报考第三批专科院校,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一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 报考普通高校理科类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须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报考第一批本科院校时,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均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第二批本科院校,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报考第三批专科院校,其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一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报考普通高校音乐类、美术类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须为物理、化学、生物三门学科,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报考普通高校体育类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三门学科,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5.考生填报志愿在高考成绩及各批次录取控制最低分数线公布后进行。具体填报时间、方式另文通知。 6.各批次高等学校录取后,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录取情况公布招生计划缺额较大的高等学校(专业)的计划缺额情况及补填志愿要求,让未被录取的考生补填志愿,组织相关高校进行第二次录取。 7.严格按照考生志愿进行录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应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按志愿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更改录取的高等学校;凡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当年录取资格。 七、录 取 1.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各类高等学校在广东省招生的录取工作。 2.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符合同批录取资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省招生办公室按投档原则,以一定比例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给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处理其他遗留问题。省招生办公室对高等学校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录取和退档名单进行核准备案,对高等学校不合理录取或退档提出复议。高等学校必须认真对待省招生办公室提出的复议,对不合理落选的考生,高等学校应予纠正,如不纠正,考生提出质疑或上诉,高等学校必须进行解释和妥善处理。对群众来信来访,高等学校应认真、及时接待处理。 3.录取期间,省招生委员会设立录取纪检组。录取纪检组要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察,加强反腐防腐教育,加强录取纪律的监督,维护录取期间的正常秩序,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4.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等学校须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计算机设备、校园网络及通讯线路建设,保障网络畅通。各高等学校需指定一位熟悉招生业务工作的同志,负责本校与省招生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录取期间须保证通讯畅通。 5.普通高等学校分四批进行录取,除提前批和第一批外,第二批、第三批院校划定A、B两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分别进行录取。具体分批情况如下: (1)提前批:需军检、面试、政审的军事、公安、国防生、司法类普通专业及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飞行技术类文科、理科专业,华南师范大学的师范专业、华南农业大学的农林兽医专业,各高校体育、音乐、美术类专业。其中本科层次的艺术院校(专业),除教育部批准的相关高校本科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和华南师范大学的艺术类师范专业在零批录取外,其他高校的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在各校相应批次提前录取。专科层次的院校或专业(含需军检的公安院校、需面试的特殊专业以及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在第二批本科录取结束、第三批专科录取开始前进行。 (2)第一批:“211工程”院校和其他重点院校,以及经我省批准的参加第一批录取的院校。 (3)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及本科院校设立的独立本科学院、民办本科院校。其中一般本科院校参加A类院校录取,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院校参加B类院校录取。 (4)第三批:专科院校(或专业)。其中中央部属、省属本科高校专科专业、广东所辖市属本科高校面向全省招生的专科专业、省属专科院校(含外省省属专科院校)的文科类、理科类专科专业、广东所辖市属高职院校的师范类专科专业,及面向全省招生的市属高职院校(经学校申请,省招生办公室同意),参加A类院校录取;独立学院专科专业、广东所辖市属专科高校(含市属本科院校面向本市招生的专科专业)、省外高职院校、民办专科院校(含独立学院的专科专业)参加B类院校录取。 高等职业院校招收“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生的录取工作在第三批A类专科院校录取前进行。 6.录取分数线的确定: (1)在各层次、各类别高校录取资格范围内,省招生委员会依据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分别以文化课统考总分按一定比例划定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文化课统考总分和术科分数,按一定比例划定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专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第二批、第三批分别划定A、B两类院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2)高等学校可根据办学水平、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以及生源情况,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调整方案》规定的录取资格必要条件范围内,可自主制定本校具体的录取规则,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7.实行平行志愿各批次投档原则、比例及顺序按照《广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及录取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平行志愿的高校,须根据省招生办公室预投档的生源情况,按规定向省招生办公室反馈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未按时反馈投档比例的,省招生办公室按招生计划数1:1比例投档。 8.填报平行志愿的考生,按投档原则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组投档,或投档第一院校志愿组相应院校而被退档的,不再投档第一院校志愿组其他院校志愿,但可参加相应批次第二院校志愿组的排序投档。未能在第二院校志愿组投档,或投档第二院校志愿组相应院校而被退档的,不再投档第二院校志愿组其他院校志愿,但可参加征集志愿录取,或参加下一批次排序投档。 9.非平行志愿批次的投档原则、比例及顺序: (1)总投档原则:省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省招生办公室根据各院校的招生计划总量适当控制各院校投档比例。 (2)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及比例: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文科类、理科类招生计划,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以1:1至1:1.2的比例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3)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及比例:省招生办公室根据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招生计划,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以一定比例按文化分总分或术科分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术科统考的院校和专业,省招生办公室在文化总分和术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首先在文化总分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术科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计划数的60%的考生档案;其次,在术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文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投计划数的40%的考生档案,由院校择优录取。 教育部批准自行划定分数线的艺术类独立设置院校或专业(含音乐、美术),按院校确定的分数线由省招生办公室投档。其他高等学校的艺术类单考专业,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确定的术科考试合格考生名单(其中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考生术科统考成绩须达到省统考术科资格线),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我省艺术类文化分数线投档,供院校择优录取。院校招生计划按考生第一志愿已投满的,不再投后续志愿。 (4)投档顺序:投档实行两次投档。第一次投档,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投第一志愿考生。第二次投档,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按补投第一志愿,及第二志愿、第三志愿顺序投档,一次性提供考生档案给高校择优录取。第二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不再补档,安排征集志愿。 (5)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即“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的高校投档原则:考试成绩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60分(含60分)以上的考生优先按志愿投档。其他的考生,省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根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先投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由各高校确定录退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再投第二志愿的考生档案。 10.应届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达不到相应批次高校录取要求的考生,不予投档。普通高校不得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符合录取要求的应届毕业生。 11.录取原则: (1)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各高校要切实做好高分考生的录取工作,对高分考生的退档,要慎重处理。 (2)高校根据公布的招生章程(必须通过教育部审核)的录取原则和《调整方案》规定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要求及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高等学校录取时,需认真参阅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并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校录取或退档依据之一。在道德修养、文化素养、综合实践、艺术素质等领域中有特殊专长或特别优秀的考生,高校经核准后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 (3)高等学校录取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我省志愿设置情况并结合本校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当同批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组)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组)的考生。 (4)高等学校必须按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拟录状态,从低分到高分顺序收回超比例投档考生档案。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各高等学校必须在投档比例数内完成招生任务。如因生源原因,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能完成招生计划,或由于专业生源不平衡,又无法专业调剂造成缺额的,由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填报征集志愿的资格线,面向未被录取的当批次资格线上考生征集志愿,进行二次录取。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进行征集志愿。在征集志愿资格上仍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由省招生办公室根据生源情况组织生源,帮助院校完成招生任务。 (6)第一次投档未达到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该次投出的考生档案,无特殊原因的,高等学校不得退档。 (7)高等学校退档,必须注明退档理由,省招生办公室对高等学校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对不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退档或退档理由不充足的,将退回高等学校复议。如高等学校坚持退档,责任由高等学校负责。考生对退档提出质疑的,高等学校必须做出解答,并负责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8)由于省招生办公室或高等学校工作失误或执行政策产生偏差而造成考生落选,省招生办公室或高校应积极协同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9)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且填报志愿合理并达到录取最低分数的考生,高等学校应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录取。 (10)高等学校新生录取名单必须报省招生委员会核准、备案,并加盖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印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部委、外省高等学校根据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印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本省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加盖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后,由高等学校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 (11)被省外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拟录取的本科层次考生,由省招生办公室打印《广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确认表》,省外独立学院、民办高等学校须将录取确认表连同考生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考生。考生凭录取确认表和录取通知书报到、注册。 (12)被录取的新生户籍迁移按广东省公安厅户政管理处、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有关规定办理。 12.录取照顾政策: 凡符合国家教育部、省招委会规定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必须在考生所在中学或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照顾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本、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③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④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⑤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⑥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个人,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供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①省委、省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贫困县的考生; ②烈士子女。 (5)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立一等功(个人,含一等功)以上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的子女、立一等功(个人,含一等功)以上的军人(含退伍军人)的子女、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及其子女,报考广东省省内高校专科层次专业时,可增加20分投档;立二等功(个人)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立二等功(个人)的军人(含退伍军人)的子女和获市、县(市、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及其子女,报考广东省省内高校专科层次专业时,可增加10分投档。 (6)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①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到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②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③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④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符合省民委、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发〔2010〕32号)有关规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①报考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普通班的,可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②报考第二批民族院校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普通类的,单独划线录取。③报考其它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可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④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专科录取分数下80分、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本科)不得低于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录取分数线下40分。 (8)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在高等学校专科层次招生录取时,可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9)体育尖子加分政策按《关于做好2010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体育尖子工作的通知》(粤招〔2009〕26号)执行。 (10)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等奖和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者,可免试进入省内高职院校相应专业就读;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二等奖者,在省内高职院校录取时,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三等奖者,在省内高职院校录取时,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获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优秀奖者,在省内高职院校录取时,同等条件者,可由学校优先录取。 除以上照顾政策规定外,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新生。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省招生办公室投档时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不叠加)。 13.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电话及相关网站公布考生录取情况。 14.为保证录取场正常的工作秩序,高等学校必须在当批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任务,不得跨批录取。各批次高等学校录取日程初步安排如下: (1)提前批本科录取高等学校:7月6日—7月26日,其中部队、公安院校录取时间7月6日—7月10日,体育、音乐、美术类本科院校(专业)7月6日—7月26日; (2)第一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7月10日—7月18日; (3)第二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 A类院校7月19日—7月27日; B类院校7月28日—8月5日; (4)3+证书类院校:8月6日—8月9日; (5)提前批录取专科高等学校:8月3日—8月9日; (6)第三批录取专科高等学校: A类院校8月10日—8月16日; B类院校8月17日—8月23日; 以上各批次进、离场时间如有变动,由省招生办公室另行通知。 15.已被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考生,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领取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并在各高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交给各有关高等学校。县(市、区)级招生办公室必须按规定整理、密封好考生的档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档案内容或收取考生的建档费。 各高等学校须在9月20日前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通过广东省普通高考录取系统进行退档注销,注销名单加盖院校公章寄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备案。高校必须认真核对注销的考生名单,误注销的考生将不能参加当年的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 八、招生工作纪律 1.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广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严格按照招生工作规定和要求开展招生工作,坚决抵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自觉维护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2.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点招”和向考生乱收费。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九、附 则 1.单独招生[含保送生、部分外语语种(非英语)、民族传统体育和运动训练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单考、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的高等学校或专业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要求另文规定。 2.本规定由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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