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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社会学学会健康研究专业委员会
释义

简介

广东社会学学会健康研究专业委员会(简称:广东健专委)是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社证字第:0504A0870号)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由广东社会学学会直接领导,业务主管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广东健专委是专门从事健康事业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全社会传播健康科学知识与理念,交流与总结社会各阶层健康文化建设经验,指导和推动我省健康事业与健康产业发展的机构。

广东健专委现有300多名的优秀的医学、营养、心理、运动、养生专家和教授及数百名会员。广东健专委每年承担国家级会议和活动(国家卫生部等)二至三个,主办或合办省、市级(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省社科联、省妇联、省科协、省市医学会、省残疾人康复协会、市老龄委等)会议和活动上十次。

广东健专委下属有心理和运动专家服务中心、膳食调理指导中心、养生研究基地、健康科普办、培训部等部门,并开办高级营养师、健康管理师(劳动部、卫生部)、手诊、亲子教育、潜能开发、百岁工程(肖鑫和教授)、小儿推拿师、手诊手疗、中医养生师、护理师培训等培训班,广东健专委将为广大市民提供全方位的健康指导服务。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广东社会学学会健康研究专业委员会”,简称“广东社康专委会”。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南路 178 号广东南油船舶大厦 302 室,联系电话: 61180246

第二条 本会是专门从事健康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在全社会传播健康的科学知识与理念,总结与交流社会各阶层健康文化建设经验,指导和推动健康事业与产业发展的社会团体组织。本会坚持科教兴国的战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面向社会大众的健康相关知识传播、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开展健康相关领域知识的继续教育、学术交流、科技咨询与开发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广东省从事健康相关领域研究与应用的科学技术工作以及社会工作者,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与时俱进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良好道德和诚信原则,促进广东健康相关知识在全社会的推广和普及,促进广东健康事业与产业的发展,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 ,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本会主管单位为广东社会学学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为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本会自觉接受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任务如下:

(一)广泛联络广东省内健康相关领域各类学术研究机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社区从事健康事业与产业的科技工作者、生产经营者以及社会阶层人士开展学术交流,共同研究、宣传、普及和应用健康知识,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健康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各阶层民众的自我保健意识与能力,提高广大群众健康知识水平和身心健康水平。

(二)加强健康事业与产业的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加强与健康相关学科间和社会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促进企业健康产业和社区健康事业之间的交流;组织或举办以提高健康事业与产业水平为主要内涵的研修班及研讨会;开展健康教育以及健康知识讲座;提供健康信息技术咨询以及相关产品展销、展览、推广等服务活动;编辑出版以宣传健康知识为主的书刊资料,为广大群众和社会服务。

(三)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钻研健康的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健康相关知识与技术的继续教育与人员培训,推广普及健康科学技术成果,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和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社会民众的健康知识水平。

(四)积极开展国际与国内学术交流活动,推动和促进国内外、港澳台地区健康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合作与交流;加强广东健康事业与产业间的工作经验总结与交流,推动和促进健康研究机构、企业行业与省内外、国外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经验,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和健康事业、健康产业的发展,为推广社会经济全面、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五)加强对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市场管理的研究,培养、发现和推荐在从事健康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宣传推广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及先进会员;对深受社会欢迎的从事健康相关领域研发、生产与服务的先进企业、科研单位的优秀会员单位、学会会员以及健康(名优)产品进行评选及表彰,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具有现代化意识的从事健康事业与产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扶持和拓展名优新产品市场,为推动和促进广东健康事业与产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种形式。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合法的、承认并遵守本会管理办法,从事与本会专业相关业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资质与影响力的各类学术研究机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社区组织。

(二)个人会员:愿意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管理办法,具有一定与本会相关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

· 由专业委员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享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各种活动的权利;

· 享有优先获取本会编印出版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团体会员单位有权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新产品推广会及新产品专家论证会,协助或指导本会单位会员开展健康相关文化活动等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管理办法,执行本会的决定和决议;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本会声誉;

·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 按时交纳会费;

·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信息。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讨论表决通过,予以批评、处理,直至除名;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 选举和罢免委员会;

·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 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3 — 5 名、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 3 — 6 名;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审批会员和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 提出下届委员会候选人;

· 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会近期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 2/3 以上有决通过并报广东社会学学会批准方能有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及秘书工作会议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管理办法;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职一般不超过 70 岁,如特情况,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报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任委员的职权和义务行:

· 召集和主持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检查秘书处的日常业务工作;

· 提名秘书处及会员代表人选;

· 其他有关检查、督促事项。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社会各界著名人士、港澳台胞、海外华侨、国际文化交流组织和企业界的赞助;

(四)有关部门的拨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主要用于各种宣传、推广、培训、学术交流、组织活动、编辑出版有关资料或会刊及聘请兼职工作人员等。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的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所有动议如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重大变更,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余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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