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教育学会教育技术专业委员会 |
释义 | 专委会简介广东教育学会教育技术专业委员会是广东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全省普教系统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接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有志从事教育技术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教育技术的研究、协作交流和推广活动,为促进我省教育信息化的发展,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繁荣教育技术科学,实现教育现代化做出贡献。 专委会章程一、总则 (一)本教育技术专业委员会是广东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是我省普教系统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接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省有志从事教育技术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教育技术的研究、协作交流和推广活动,为促进我省教育信息化的发展,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繁荣教育技术科学,实现教育现代化做出贡献。 (三)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市江南大道中233号广东省电化教育馆内。 二、业务范围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技术科学研究,指导教育技术实验,举办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技术决策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服务; (三)组织教育技术研究成果和实验成果的评估、评审、鉴定、展示与推广; (四)编辑出版教育技术书刊、资料及音像制品; (五)举办教育技术培训班,开展技术及业务咨询; (六)开展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对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三、组成 (一)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二)凡自愿加入本会,遵守本会工作规程,愿意参与教育技术研究和有关实践活动,在教育技术研究与实践领域中取得成果或有一定影响的教育工作者或有关单位,都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个人会员需由单位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 3.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四)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工作规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或工作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从事教育技术研究和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要交回会员证。 会员未经同意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七)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组织机构 (一)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本会工作规程; 2.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四)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五)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其职权是: 1.组织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六)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七)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八)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1、3、5、6、7、8、9、10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任期5年,其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九)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十一)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联系群众,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3.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70周岁;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二)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3.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设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经常工作。 (十三)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秘书长的职责是: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本会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4.处理秘书处的其他日常事务。 (十四)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对教育技术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奖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五、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一)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费。 (三)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本会没有独立财务,经费由广东教育学会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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