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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广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于1997年1月经广东省民政厅正式批复为社团法人,并由省民政厅批复核定社团编制25名工作人员。广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下设秘书处、咨询服务部、培训部、财务部、办公室等部门,其业务主管部门为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广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成立十年来,在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领导的重视和指导下,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各地区管理局下属代理人协会以及各航空运输企业的指导和支持下,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民航对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管理政策,围绕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市场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并为维护中南地区航空运输销售市场的稳定做了大量的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广东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英文译名:Guang Dong Aviation Transportation Sales Agency Association,缩写:GA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广东各地从事航空运输客货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以及与销售代理业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服务,在政府、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以推动我国航空运输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航空运输效率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同时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所在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南云西街2号6楼6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方针、政策;反映和协助解决销售代理行业的问题和要求;发展会员,教育会员遵纪守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销售代理行业的管理,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销售代理行业的规划、政策和法规提出建议。

(三) 沟通各会员单位之间的情况和意见,促进销售代理企业与航空运输企业之间的互相合作,以及销售代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销售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

(四) 根据各会员单位的实际需要,组织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人才培训,总结交流先进工作经验。

(五) 围绕协会宗旨兴办与协会业务相关的第三产业,合资举办经济实体以及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

(六) 配合有关部门展开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促进国际(地区)交流与合作。

(七) 承担会员和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企、事业法人、社会法人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凡广东地区依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民用航空销售代理经营许可证,具备法人资格,从事航空运输客货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以及与销售代理业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有取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培训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五) 有权要求协会对企业间的业务纠纷进行调解,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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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