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官庄田 |
释义 | 五代闽王王审知治闽时,福州有官庄田1215顷,后来被一些豪门权贵租而吞之,而且淤涨沙地、潮涌泥田、湖泊池塘也常被他们侵夺,并转租给农民,从中渔利。宋初,原有官田基本上保存下来,授给百姓承耕,一律使用屯田名目,按私田纳税、并免去差役。宋天禧四年(1020年)朝廷财政困难,福建转运使方仲荀出售福州官庄,把福州官庄田转化为民田。但此后,朝廷仍以各种手段继续扩充福州官庄田。宋天禧五年(1021年),因没官田、户绝田多,一些民田又转化为官田。一些原先卖给农民的官庄田又是“枕海咸蒸瘠薄之地”,产量很低,每年收成,还不够缴纳夏秋二税,无奈农户请求退田还给官府,又变成官田。同年,尚书屯田员外郎幸唯庆(《三山志》作幸庆忌)又亲赴福州,筹划再卖官田,一些官田又转化为民田。宋绍兴元年(1131年)朝廷为了弥补军费不足,下诏尽售福建诸路官田。绍兴五年(1135年),复诏出售官田,原佃人愿买的听便。并规定:凡佃期在二十年以上的,可减价十分之二。同年卖出福州部分官田。绍兴二十年(1150年),诏令:福州所属的“凡没官田、城空田、户绝田,拨隶常平司。转运、提刑、茶盐司没入田,亦如之”。宋乾道八年(1172年),常平司搜括福州没官田、园、屋舍(地)共1996.66顷,先出卖423.88顷,所余1572.78顷,不久再度出卖。至宋淳熙元年(1174年),福州官庄田仅剩1.9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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