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做好2009年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大力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我部自2008年启动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计划试点工作,由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所在高校承担招生和培养工作。为做好2009年招生工作,现将《2009年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2009年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招收高校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工作的重要意义。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鼓励和支持高校辅导员提升学历层次、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专门人才,是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大力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大力加强招收高校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工作的制度建设。各有关招生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高校辅导员培养培训的任务,制订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要充分尊重和采纳指导教师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协调好招生管理部门、招生院(系)和指导教师之间的关系,确保报名、考试、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 三、积极做好高校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的报名组织工作。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按属地原则,广泛宣传教育部有关招收高校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的政策和工作办法,积极协调本地区各高校做好宣传、咨询、推荐等生源组织工作,引导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善于科研创新,并有志于长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高校优秀专职辅导员报考。各招生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完善报名的程序和办法。2009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已截止的单位要特事特办,积极做好高校辅导员补报名工作。 四、精心做好高校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的考试组织工作。各招生单位要根据高校辅导员的培养目标,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方式和办法,在注重对高校辅导员的基础理论、基本能力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加强对创新精神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考查。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确保命题、制卷、保管以及考试现场管理、评卷等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维护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计划招生工作的良好声誉。 五、规范做好高校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的录取工作。各招生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把入口关,在自主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做到严格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选拔高校优秀专职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地区招生单位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有关单位不得超越权限和国家招生政策自定招生办法,超出政策规定的调整变动,须报我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附件: 1. 2009年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doc 2. 2009年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doc 3. 2009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计划.doc (略) 4. 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doc (略)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2009年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09年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加强招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任务 选拔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优秀在岗专职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同时,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鼓励和支持他们成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门人才,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出贡献。 二、选拔方式 各招生单位以公开招考方式,面向全体高校专职辅导员招生,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择优选拔。 三、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教育部 1. 制订并下达年度分校招生计划; 2. 制定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和工作办法; 3. 组织并协调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共同实施具体招生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 1.宣传教育部有关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的管理规定和工作办法,做好生源的组织协调工作,引导高校优秀专职辅导员报考; 2. 收集报考辅导员所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加盖公章的报考资格审查表及相关材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审核辅导员的报考资格。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1. 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工作; 2. 按照有关规定对通过审核的招生单位办理新生录取的有关备案手续。 (四)招生单位 1. 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制定本单位的招生简章,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2. 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制订本单位的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具体开展报名、考试、录取等工作。 四、报名工作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各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组织高校辅导员报名,自行确定具体报名时间和地点。 (二)报名条件 报考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的高校辅导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作风正派,热爱并有志于长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爱护学生,潜心育人。 2.在岗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3年的高校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指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含)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受到学校、院(系)和学生的普遍好评,经所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推荐,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审核通过。 3.具有硕士学位。 4.有两名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本科、硕士所学专业不受限制。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报名手续 符合报考条件的高校辅导员须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生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 专家推荐书; 3. 所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和学校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分别填写推荐、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的报考资格审查表(报考资格审查表请在教育部网站思政工作栏目下载专栏下载); 4. 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书。 (四)招生宣传 各招生单位应在教育部制定的《2009年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的基础上,编写本单位的招生宣传材料,其中可根据本单位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特点,对考生提出具体要求,全国招生简章未包括但考生有必要在报考前了解的事宜要一并说明。 (五)生源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依照报名条件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高校辅导员的报名情况,结合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制订本省(区、市)的报名资格审核办法和生源组织方案,并按属地原则,积极协调本省(区、市)高校组织本校辅导员报考。 五、考试工作 (一)考试时间及地点 各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组织高校辅导员在本单位参加入学考试,具体考试时间自行确定。 (二)考试科目及方式 1.初试 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可申请免试)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每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所有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2. 复试 各招生单位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复试程序和要求,并提前公布。参加复试的人数和名单由招生单位根据高校辅导员的初试成绩自行确定,并向全体考生集中公示。 各招生单位要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三人以上复试小组,根据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培养要求、高校辅导员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考察高校辅导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等,并进行外国语的听力和口语测试。 六、录取工作 1. 各招生单位要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 2. 各招生单位要依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初试成绩和复试结果、申请材料评价结果及身体健康状况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 初试成绩、复试结果、拟录取结果必须集中公示,并且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本人。 4. 入学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规定时间入学考试的考生。 5. 考生必须第一志愿报考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原则上不能在全国普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计划”之间调剂录取。 6. 所有被录取高校辅导员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方式,录取单位、被录取的辅导员和辅导员所在学校三方应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七、招生计划管理 1. 2009年高校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计划只能用于招收高校辅导员,不得挪作他用。 2. 2009年高校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计划为招生单位招收高校辅导员的全年计划,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3. 各招生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 附件2:2009年招收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工作创新,成为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报考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的高校辅导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作风正派,热爱并有志于长期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爱护学生,潜心育人。 2.在岗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3年的高校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指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含)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受到学校、院(系)和学生的普遍好评,经所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推荐,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审核通过。 3.具有硕士学位。 4.有两名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本科、硕士所学专业不受限制。 5.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报名及考试时间、地点 具体时间及地点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四、报名手续 符合报考条件的高校辅导员须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招生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 专家推荐书; 3. 所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人事部门和学校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分别填写推荐、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的报考资格审查表(报考资格审查表请在教育部网站思政工作栏目下载专栏下载); 4. 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书。 五、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 考试分为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为笔试,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已获硕士学位者可申请免试)、外语(外语听力测试可在复试中进行)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复试的内容、方式和办法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六、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初试成绩和复试结果、申请材料评价结果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所有被录取的高校辅导员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方式,录取单位、被录取的辅导员和辅导员所在学校三方须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 七、学习年限 实行弹性学制,一般不超过六年。 八、其他 各招生单位可根据本简章,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自行编印本单位招生简章,考生可向招生单位索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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