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意见 |
释义 | 厦门市人民政府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1〕4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市教育局、发改委、经发局、商务局、国资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房产局、建设管理局、公务员局、国税局、地税局制定的《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教育局 市发改委 市经发局 市商务局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国土房产局 市建设管理局 市公务员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为认真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支持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更好地适应在新的起点上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动厦门市跨越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要,根据福建省《关于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现就支持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学校)发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 (一)加大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投入。2011~2012年,我市每年教育费附加增量的一定比例,应用于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规划(二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优先保证实训基地建设的需要。支持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实训基础条件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扩建实训基地,至2015年建成3-5个区域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或特色专业公共实训基地。 (二)对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 (一)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施的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由同级财政参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水平安排适当定额补助,高于省里制定标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具体实施办法待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方案后再参照进行。 (二)对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学生可参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45号)中规定的职业中专业余班、函授班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对涉农专业非全日制学历(学制)教育的学生,视同全日制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因学费免收而产生的中等职业学校经费缺口,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予以补助。 三、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目标责任制和专项督导制度 (一)实行市、区政府职业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区要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落实市、区年度绩效评估指标考核体系中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出的要求,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协调发展。 (二)在把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教育强县”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专项督导,重点对各级政府统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四、保障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一)根据财力情况,加大职业教育投入,逐步提高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2011年秋季开始对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学生免除学费,2014年前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制度。实施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继续执行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不低于30%的要求,并根据财力状况和职业教育发展情况逐步增加财政对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投入。 (二)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制度和年度通报制度。市有关部门每年公布全市各区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中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情况等,并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中财政预算内拨款部分未达到省定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未达到市定标准的区进行通报,促进法定职业教育经费的落实。 (四)市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金和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监管。严格对各项资助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发放形式,杜绝滞留、挪用、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完善科学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和工作流程,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五、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市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主要用于教学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基本建设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对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中等职业学校自用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三)对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四)对中等职业学校经申请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 (五)对由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具备捐赠资格且经财税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中等职业教育的捐赠,可按有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仪器设备,按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和建设规费优惠政策 (一)市、区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职业教育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为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留有必要空间;市、区在编制和下达土地用地指标时,统筹考虑列入市重点建设规划中等职业教育项目的用地需求,对项目用地计划予以必要倾斜。 (二)市、区要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统一管理,对列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的建设项目,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闽财综〔2010〕5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号)有关规定,免收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七、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到中等职业学校从教的制度,提高持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比例。力争到2012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中“双师型”教师的比例达50%以上。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总编制内设置10%比例“特聘教师”岗位,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和人员学历、身份限制,吸收行业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技师以及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指导学生荣获一、二等奖的指导教师担任专业课、实习指导教师。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全市中等职业学校紧缺急需人才情况的收集汇总,并根据市委组织部和市公务员局的要求上报紧缺急需人才计划。对符合进入“中等职业学校紧缺急需人才补充目录”条件的“特聘教师”,应结合岗位特点,采用公开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招聘入编,由市公务员局等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单位要支持中等职业学校“特聘教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解决好其工作报酬和医疗、养老保险等问题。 (三)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兼职教师制度,支持中等职业学校面向企事业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才、能工巧匠担任兼职专业教师。对符合“中等职业学校紧缺急需人才补充目录”条件同时又无法招聘入编的兼职教师,经学校申请,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教育及公务员(人事)等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定额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建立和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增加专业教师相关职业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方面的要求,促进专业教师向“双师型”发展。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职务制度。 (五)建立健全以企业实践为重点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落实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要求。加大教师培训力度,通过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教师培训,组织全市教师培训和校本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实施中职教师全员培训,全面提高中职教师专业能力、实践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 八、拓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继续学习通道 (一)探索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多层次技能型人才培养体系,搭建有利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继续学习的“立交桥”,满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在先试先行的基础上,推行“3+2”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模式,逐步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有效衔接的体制机制,拓宽技能型人才培养、深造的渠道。 (二)逐步扩大高职院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的规模,完善“高职单招”考试和录取办法,对在全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实行免试、加分等照顾录取政策。 (三)建立高职院校人才选拔的新机制。探索以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依据的高中阶段毕业生注册进入高职院校学习的制度。扩大示范性高职院校开展独立组织考试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改革试点。 (四)支持高等院校在技师学院和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继续教育分院,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培养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能型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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