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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关于印发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释义

深府办〔2010〕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一日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调、研究欠薪保障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区政府区领导,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担任。

委员产生方式:政府方代表由各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中级人民法院各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工会方代表由市总工会推荐一名代表担任;用人单位方代表由市总商会、企业联合会、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深圳台商协会各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由市政府免去其委员职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发生变化,不再履行委员职责时,按第三条规定及时增补。

第五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在本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经费纳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欠薪保障的有关工作;

(三)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二)主持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三)审定、签发委员会的文件。

第十条 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经委员会主任授权,副主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三)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反映欠薪保障工作中的问题,向委员会或欠薪保障基金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欠薪保障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监督用人单位缴纳欠薪保障费情况;

(三)定期向委员会报告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

(四)指导、监督区劳动行政部门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对委员会会议的文件材料进行复核、审阅;

(三)向委员会汇报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协调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内容:

(一)通报欠薪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情况;

(二)总结部署欠薪保障工作;

(三)研究协调欠薪保障管理和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和问题;

(四)研究协调委员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有关欠薪保障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请假。

第十七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送全体委员,必要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委员会组成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欠薪保障基金实行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方法,并采取专项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委员会对欠薪保障基金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执行情况;

(二)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垫付、追偿和结余情况;

(三)欠薪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欠薪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由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应书面报告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可向审计机关提出对欠薪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两名以上委员,并出示委员会办公室介绍信,可以对反映欠薪保障基金的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并向委员会汇报核实情况和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由委员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遵守欠薪保障工作纪律:

(一)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保守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坚持回避原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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