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释义 | 教职成司函〔2010〕 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加快建设基本覆盖城乡、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切实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充分发挥责任保险机制在化解学生实习责任风险中的作用,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最近组织了有关保险专家、相关法律专家、职教行政管理部门和部分中等职业学校代表,对相关保险机构开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保险方案”)进行了详细论证。现将经我司审定的保险方案印发你们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方案 目前选择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保险方案是在英硕(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协调下,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组织开发的保险方案。本方案采取联合共保的方式,具有保障范围广、保险费率低、服务标准统一等特点。按照“同命同价”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当地投保、当地和异地均可赔付的制度,所使用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已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方案填补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较好地保障了中等职业学校及实习学生的权益,符合三部委通知的规定。 二、风险管理机制 (一)救助基金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运行采取“保险+基金”的模式。由英硕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中等职业学校风险管理基金”,并委托“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进行管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专款专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工作。 (二)风险管理课程开发 为帮助中等职业学校了解风险管理和安全应急知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风险管理能力,我司将组织相关专家针对招生就业规模较大的专业类别,编写具有行业工作特点的案例培训教程,对各职业学校的负责人及教师进行培训,以预防职业学校在实习教学各个环节事故的发生,维护实习学生的切身利益。 三、组织实施 各地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是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牵头部门。各地职业教育管理部门要把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与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与深化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形成整体推进态势,真正做到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实习的学生人人参保、应保尽保;要认真做好宣传、检查、培训、引导等相关工作,协调好学校、经纪公司和保险机构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为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风险管理制度创造条件;要积极协调各方面力量,逐步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委员会”,更好地服务于各职业学校的风险管理工作,提高中等职业学校风险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职业学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与相关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好承保及后续服务等工作, 争取在2010年春季开学前使此项工作得以有效落实。 本保险方案将试行两年,并根据试行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试行期间,请英硕(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和保险咨询的顾问。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方案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一、被保险人 全国范围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二、保险标的 学生在实习实训全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适用条款 主 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险:1. 《附加教学实训责任保险条款》 2. 《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四、保障内容 1.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单位顶岗实习期间,因实习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工伤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顶岗实习期间,因发生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 学生教学实训期间的校方责任。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被保险人组织或安排的校内教学实训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 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 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五、保险期限:一年和半年 六、保费及保险金额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保费及保险金额,是以职业学校为全部在校注册学生投保为基础制定的,并按照保险期限分为一年及半年两种投保缴费办法。 1.投保一年缴费办法 保费 + 每个学生每年责任限额(万元) 每个学生每年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万元)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 每人责 70 50 5 1200 10 100 注:每个学生每年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个学生责任限额内。 2. 投保半年缴费办法
保费 + 每个学生每年责任限额(万元) 每个学生每年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万元)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40 50 5 1200 10 100 注:每个学生每年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个学生责任限额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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