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印发《南通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考核制度》的通知 |
释义 | 概述各市(县、区)司法局、市局各处室: 为促进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使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通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考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详细内容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使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 本考核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考核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考核工作,包括平时的行政执法检查与年终的行政执法考核。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职能部门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及考核。 第六条 法制工作部门是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的管理部门,受考核部门应配合法制工作部门,依法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 法制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考核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 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考核的年度计划; (二) 制定配套的制度; (三) 制定检查考核实施方案; (四) 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检查考核工作; (五) 主持平时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六) 主持年终的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七) 对行政执法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八) 编写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考核工作总结; (九) 其他与行政执法检查考核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行政执法检查及考核的内容: (一) 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 建章立制工作; (三) 行政处罚工作; (四) 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 (五) 行政执法中违法、违规或其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列入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检查及考核采取下列方式: (一) 根据确定的检查考核内容,听取被检查考核部门、人员汇报; (二) 要求相关人员就检查中涉及的某些特定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 抽查卷宗; (四) 召开座谈会,听取当事人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 其他方式。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平时的行政执法工作检查,将检查的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在平时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受检查部门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11、12月对本机关的职能部门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选派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进行年终行政执法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以法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主组成,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 第十四条 年终行政执法考核的程序: (一) 考核小组向受考核部门发出考核通知; (二) 受考核部门对照考核内容,对本部门本年度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估,写成书面报告,提交考核小组; (三) 考核小组采取各种方式进一步了解受考核部门本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 (四) 考核小组根据受考核部门的自我评估和自行调查所得的材料,结合平时对受考核部门行政执法的检查情况,对受考核部门本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作出书面的考核意见。 (五) 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告知受考核部门。 第十五条 受考核部门对考核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考核意见后五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复核完毕,并告知申请人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考核成绩突出的部门予以表彰,对在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8月25日施行的《南通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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