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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关于印发《滁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释义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完中: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普通高级中学的学籍管理,根据省教育厅《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教基[2002]23号)精神,参照外地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滁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之一,是建立良好教育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各县、市、区教育局、各中学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增强学籍管理意识,规范学籍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档案,使学籍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服务。

附:《滁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滁州市教育局   

二○○四年五月八日

滁州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严格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中)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全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入 学

第一条 按照省有关高中招生规定,凡符合录取条件,经市教育局批准,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凭通知书报到入学。

任何高中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录取的新生,不准接收已被其他中学(含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已录取的新生。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时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开学一周内申述理由,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录取学校请假并办理准假手续。无故一周不报到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各校要在开学一个月内报市教育局备案、除名。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核,发现德、智、体几方面不符合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应报市教育局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各校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的时间凭新生录取花名册建立新生学籍,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列学号,方为取得正式学籍。学生休学、复学、留级后学籍和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各校根据学籍和统编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条 未报到入学的新生,因病确须休学治疗者,按休学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因居住迁移,家长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凭户口簿,家长调动关系证明材料,经市教育局批准,学校将该生录取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发往转入地的市或县教育局,由转入地安排入学。

凡户口不在我市,因特殊情况,家长和学生申请要求在我市借读高中的,需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经批准参加中考,并达到我市高中录取分数线的新生作为“借读生”。

第五条 初中毕业生一般不得免试直接升入高中。但省级表彰的初中优秀学生,经市教育局批准,可免试升入省、市示范高中。

第六条 普通高中班级学额应不超过60人(包括留级、转学和复学生)。

二、考 试

第七条 学校要按普通高中课程计划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

第八条 考核以平时为主。德育考查主要看学生本人的政治思想、品德行为,要严肃认真地对学生本人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以及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考试要以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为依据进行,同时重视对学生相关学科实验操作能力的考查;体育考查着重考查学生的身体素质、身心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技术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九条 改进考试方法,减少考试次数。高中毕业会考,由省统一组织进行。经省教育厅审批,学校可自行组织毕业会考。

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格检查。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条 文化课考试成绩一般实行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每学期的各科成绩按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平均计算。学期成绩不及格的,于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学年成绩,会考学科以会考成绩为准,非会考学科按上、下两学期成绩平均计算。毕业会考学科不及格的,按照省教育厅毕业会考补考统一要求进行。实施新课程改革后,考试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每学期都应写学生操行评语,评语应由班主任负责,以《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视学生一学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情况,以激励为主,实事求是地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同时指导出努力方向。班主任所写的评语要征求任课教师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学生操行评定实行等级制。操行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操行评为优秀、不合格者需经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审定。

操行评定结果(包括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应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籍档案。

三、升学、留级、毕业、结业

第十二条 学生凡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均应补考。学生补考后,考试有两科不及格,或考查有三科不及格,或考试有一科不及格、考查有两科不及格,应予留级。

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要从严掌握。学业修业期满,思想品德考查合格,毕业会考考试及考查(含补考)各科成绩均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应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省统一管理;毕业证书均须盖校长签字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审查,省教育厅验印。

对修业期满不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不得留级重读。

对于修业期满两年以上而未满三年的高中学生(含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一般不得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试确能达到高一年级水平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跳级,跳级学生需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提前报考高一级学校(本科)并被录取的学生,或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而被高一级学校(本科)录取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学校可将该生在校最后学年成绩或毕业会考成绩报市教育局审核,报经省教育厅批准,提前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丢失,一律不予补发。如确需高中毕业学历证明,可在市级以上党报(含市级报纸)声明证书遗失作废,并通过毕业学校向市教育局申请,市教育局将根据学校提供的登报声明、学校证明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存根复印件,经审核后补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

四、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借读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属因病休学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附医药费发票,由班主任核实后提出意见,经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书,并报市教育局备案。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高中阶段休学不得超过两次。毕业班学生休学要从严掌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复学后编入相应的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学生意愿给予休学、留级或退学。

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九条 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一般不予办理。外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要求转学的,须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盖章后,持家长调动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籍、转学证(须经教育主管部门签章)、升学志愿表、学籍表,到市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市教育局根据学生的入学成绩、有关学校录取分数线和班学额情况,相对就近安排入学。转入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和转学相关材料以及学校接收可能,将学生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转入省和市示范高中的要严格控制。按同级示范学校方可互转的原则,如转出的学校是省或市示范高中,并在转入地的同级示范高中普通高中班学额未满的前提下,方可接收。如入学成绩达不到省市示范高中录取分数线或入学成绩达到我市省、市示范高中录取分数线,要求转入的示范高中班级学额已满,应转到一般中学。

户口在我市,而在外地借读要求回我市就读的学生,除上述转学所需证件外,还需持原就读地学校的初中毕业证书。

凡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凡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转学证件、转学手续不齐全的学生,学校不得擅自接收。

第二十条  本市内学生原则不转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可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教育局批准。省、市示范高中之间不得互转,学生经考核确有特长的可申请转入特色班。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转学与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等原因,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借读,借读需由学籍所在学校和接收学校同意。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校管理。

学生意外死亡,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应及时向市教育局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学生,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填报“学籍变更表”,上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奖励、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发给奖状、以资鼓励。

第二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违反校纪校规、学生守则和有关考试守则,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对违法犯罪的学生,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教导处或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应报市教育局批准后,由所在学校校长公布。对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的学生,学校须开除学籍,并报市教育局备案除名。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学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档案包括:学生学籍登记表、学籍卡片、体质测试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登记卡、毕业生登记表等。学校永久保存档案有:新生录取花名册、升学志愿表、毕业证书存根、毕业会考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学籍变更表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后的学籍档案,转出学校应及时复制并加公章后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第二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假学籍证明、假毕业会考成绩证明、假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

七、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滁州市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含职业类学校综合高中班),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定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市教育局。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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