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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
释义

简介:

各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局、社保(分)局、经贸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9]6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浙江省卫生厅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卫发[2009]2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举措,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改革医疗机构“以药养医”机制,满足群众基本卫生需求,保障人民基本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基本药物需求和安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个人负担。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宏观调控,体现公益性质,促进公平与公正;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有序合理参与。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制度建立和推进应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结合,要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使制度实施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目标任务

2010年2月25日开始,首批鹿城、龙湾、瓯海三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二批瑞安市、乐清市、文成县、泰顺县和洞头县原则上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三批永嘉县、平阳县和苍南县2011年开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全市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市建立实施规范、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要求

(一)明确基本药物范围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所有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及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其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应达到一定比例。

(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

政府举办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精神及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计划生育药具、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外,须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信用原则,统一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它企业统一配送。

(三)加强中标药品购销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开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每份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履约方式、回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药品供应企业严格遵照合同按时、保质、足额供应,及时配送,建立药品统一结算制度,保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需要。

(四)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它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零售指导价格。政府举办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销售价格,根据省级网上公开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实行零差率销售。其它医疗机构按药品加成作价政策确定,定期向社会公示。

三、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

(一)建立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制度

医疗机构要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处方行为,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所有社会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医疗机构要为患者到零售药店购药提供处方。

(二)健全基本药物报销支付措施

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的相关政策,及时做好基本药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等用药范围的衔接工作,并着力拉开基本药物(含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减轻群众基本用药个人支付负担,不断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四、积极稳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工作之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新医改和浙江省卫生厅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卫发[2009]260号)文件要求,成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人员由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局、纪委(监察局)、劳动保障局、药监局、经贸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本区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相关政策问题和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指导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落实具体人员,承担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落实措施,确保该项制度的全面实施。

(二)注重调研,摸清底数要

通过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我市目前基层医疗机构的性质、人员数量和组成、核定编制、基本运行及财政补助等情况,包括职工收入的各部分组成情况;全面掌握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范围以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财政补偿标准等。

(三)加强培训,规范用药

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基层医务人员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政策进行培训,深刻领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与目的,要组织基层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了解和掌握目录内药品的治疗原理和使用要求,防止盲目用药。

(四)完善政策,强化保障

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建设发展经费、人员经费、机构运转及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的方式主要由政府承担。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07]58号)和《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09]19号)的要求尽快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并逐步到位。在目前编制尚未完全到位和绩效工资等办法未出台前,可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年度药品差价收入,实行定额补助,由财政及时安排落实补助资金,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时顺利实施。待省出台具体补助政策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和市卫生局共同制订我市具体实施办法。

(五)加强监管,注重评估

卫生部门要加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资金的监管。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要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考核,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六)加强宣传,扎实推进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大力宣传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使广大群众和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到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最终目的,让广大群众和医务人员了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争取全社会的理解、配合与支持,从根本上改变广大群众和医务人员的用药习惯与认识,使医疗机构愿意配,医务人员愿意开,就诊人员愿意用,真正成为看病首选药物,逐步改变以药养医、药价虚高、滥用药物等现象,切实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维护人民健康权益。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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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9: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