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开展北京地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初审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审核工作的通知 |
释义 | 京教研[2010]13号 各有关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进行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初审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0〕18号)精神,北京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北京地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不含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单位)申请增列军事学门类以外的一级学科博士点初审(以下简称“初审工作”),负责北京地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不含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核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单位)申请增列军事学门类以外的一级学科硕士点审核工作(以下简称“审核工作”)。为做好初审和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一)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权限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标准和条件开展初审和审核工作,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按需增列。 (二)初审和审核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北京地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结构,服务国家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国防建设,促进北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本次审核主要开展已有二级学科博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已有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一级学科硕士点的审核工作。 二、申报要求(一)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点和一级学科硕士点必须达到学位〔2010〕18号文件附件1规定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军事学门类申报授权点除外),并具备学位〔2010〕18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基本条件。 申请增列的一级学科博士点,在该一级学科下应已有二级学科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该一级学科为一级学科硕士点(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均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也可申报)。 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撤销已有的一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硕士点,可以申请增列相同数量、与撤销授权点属同一门类的一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硕士点;经初审、审核通过的不占限额。各二级学科均已是博士授权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博士点,或各二级学科均已是硕士授权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硕士点,按上述规定进行申报,经初审、审核通过的不占限额。 对于学科专业目录规定分设二级学科,但申报单位尚无二级学科博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博士点,或申报单位尚无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硕士点数量分别控制在1个以内。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要以学科水平为基础,以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国防建设需要为导向,结合本单位的办学特色和目标定位,着力优化学科结构,建设优势特色学科。 (三)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权点的最低要求和基本条件,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以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和民主评议的方式,对本单位提出申报的授权点进行自评,并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是否同意申报。拟申请撤销已有授权点的,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一并审议并作出决定。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单位自评和申报的有关材料,包括:本单位自评和申报工作程序、各拟申报授权点的申报材料和自评投票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于公示期间所提异议,学位授予单位要进行调查、处理。有关调查、处理程序和结果须书面反馈提起异议人员。 (五)学位授予单位拟申报的授权点需填写相应的简况表和汇总表,表格样式见学位〔2010〕18号文件附件3、附件4。 三、初审、审核工作程序(一)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学科点是否符合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申报授权点最低要求的,不再进行公示、初审和审核。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授权点的申报材料,由北京市学位委员会负责上传至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授权审核工作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20天)。公示期间所提异议由北京市学位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三)北京市学位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增列的一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硕士点进行评议。对于申报的所有一级学科博士点和评审专家组认为有必要的一级学科硕士点,申报单位均要参加评审专家答辩会,向评审专家组报告申报授权点的有关情况并回答相关问题(答辩会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根据需要,专家组也可对相关申报授权点进行实地考察。 (四)评审专家组在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各申报授权点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评审专家组投票表决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且否决票不足三分之一者,方可作为专家组审核通过。 (五)召开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在学科评审专家组评审的基础上,提出提交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博士、硕士一级学科点名单。 (六)召开北京市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申报一级学科博士点初审通过名单和拟增列一级学科硕士点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 四、材料填写与提交为便于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学位〔2010〕18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填报审核材料并进行公示,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提供了学位授权审核信息填报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填报系统”)和学位授权审核网上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服务系统”)。 学位授予单位须利用信息填报系统填写、打印和提交申报材料,操作方法见学位中心〔2010〕30号文件附件1《材料填报及提交操作说明》。请登录“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平台”,通过“软件下载”下载有关文件及附件、信息填报系统安装软件。 五、材料公示及异议处理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通过网上服务系统上传至学位中心。各学位授予单位可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查看公示材料。 公示期间所提异议,北京市学位委员会经核查后认为情况属实、确需更正申报材料的,请学位授予单位进行更正、重新提交并填写《关于修改申报材料的情况说明》(见学位中心〔2010〕30号文件附件2),由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将更正后的材料重新上传。 六、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各学位授予单位需登陆信息填报系统,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并于2010年6月14至15日报送以下纸质材料及电子材料: (一)《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学位〔2010〕18号文件附件3)各学科一式34份;《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学位〔2010〕18号文件附件3)各学科一式11份。 (二)《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汇总表》、《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汇总表》(学位〔2010〕18号文件附件4)各一式2份。 (三)《各二级学科均有博士授权的一级学科申请一级学科博士点汇总表》、《各二级学科均有硕士授权的一级学科申请一级学科硕士点汇总表》(学位中心〔2010〕30号附件4)各一式2份。 (四)《学位授予单位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申请表》(学位中心〔2010〕30号附件5)一式2份。 (五)《申请撤销学位授权点汇总表》(学位中心〔2010〕30号附件6)一式2份。 各种表格均以A4纸规格打印装订,请勿附加封面或塑料外皮。各种材料请分类装袋,有关简况表请单独打捆。 请各单位认真核对申报材料,确保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的一致性。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一并报送,报送地点另行通知。 联 系 人:侯东云 联系电话: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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