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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关于加强军事题材出版物出版管理的规定
释义

新闻出版署1994年3月12日发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军事宣传工作得到切实加强,军事题材出版物大量增加,有力地促进了全民国防观念的增强,推动了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但是,近几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特别是接连出现严重的军事泄密事件和丑化人民军队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安全利益和人民军队形象。为促进军事题材出版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及有关保守军事秘密规定、新闻出版管理规定,对军事题材出版物的出版管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 本规定所称军事题材出版物,系指以我国国防建设及军队各个历史时期的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为题材的专著、通俗读物、传记、回忆录、文学作品、美术摄影作品、辞书等工具书及报刊文章和音像制品。

二、 凡出版上述军事题材出版物,必须符合历史真实,内容准确,并照顾到现实,不得损害军队形象,不得泄露军事秘密,不得妨碍团结和社会的稳定。

三、 凡在拟发表和出版的这类作品中,有下列内容的,必须严格执行事前送审报批制定。

1. 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大方针,对国家安全环境和作战对象的分析判断,部队重大工作的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2. 中央军委、总部的重大决策,重要军事会议,军队各级领导干部涉及秘密的内部讲话,军事谈判的方针、原则和方案,不宜公开的军队条令、条例和法规。

3. 军队建设、战斗力水平的综合情况,军队的组织编制、实力、设防部署、军事调动、军事演习、军事禁区、重要军事设施等情况,部队输送及各项勤务保障事项,集团军、师、旅、团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各类战斗部队的名称、任务和实力,边防、海防、空防的军事部署、后勤保障的主要情况。

4. 军队历史上未公开的或有争议的重大事件,未解密的海、边、空防涉外军事斗争事件和援外军事斗争情况,军队参与稳定国内局势的情况,“文化大革命”中军队“三支两军”的情况。

5. 部队军事、政治、思想、身体素质情况的全面统计和综合分析;案件及行政责任事故统计,重大案件和事故,违法违纪的综合情况及反面典型,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有损军政军民关系和军队形象的其他情况。

6. 军队秘密工作部门的情况,秘密情报及其来源,获取手段和能力,秘密通信的密码、资料,电子对抗及其他特种技术的手段、能力等情况。

7. 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成果,军队特有或新型军事装备的技术战术性能、核心部位和装备部队情况,武器装备进出口和军备控制情况,军事院校不宜公开的专业和技术、学术研究成果。

8. 国防经费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国防工业的分布,重要军事物资、武器装备的生产、调拨、储备,战略、战役后方基地建设等情况。

9.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情况,战时动员及可供国家动员的人力、物力情况,民兵组织状况、装备实力及武器装备保管办法等。

10. 军队高级干部和负有特殊任务人员的驻地、行动、档案,师级以上单位和军职以上干部的全面情况。

涉及上述内容,要报送所在大军区级单位有关部门审定,或由上述部门报情中央军委、总部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军内外单位不得向出版单位和作者提供上述有关情况。

四、 涉及上述内容和军事专业性强的出版物,原则上归口军队系统出版单位按专业范围分工出版。因特殊情况需由地方出版单位出版的,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军事专业性强的出版物,主要指军队各类教材、军事辞书、内部读物和以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国防工业、武器装备为题材的出版物。

五、 对国外或港澳台作者撰写的涉及我国国防秘密、丑化军队形象的出版物,不得翻译出版或翻印。

六、 对违反直述规定的出版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引用、转载或重复出版。

七、 凡属经批准出版的含有本规定第条所列内容以及军事专业性强的出版物,不得进行协作出版或对外合作出版。

八、 各书刊定点印刷厂承接军事题材出版物要认真查验出版手续,手续不完备的作品,视为非法印刷品。

九、 出版描写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出版物,原则上按本规定执行。

十、 对违反本规定的出版单位、作者、印刷厂及提供资料等有关人员,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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