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加强产前诊断(筛查)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 |
释义 |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浙江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市自2002年开始,依法开展了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工作。并经浙江省卫生厅批准,由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与温州市妇幼保健所共同组建,成立了温州市产前诊断中心。几年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产前诊断(筛查)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实现了以县为单位开展产前筛查工作全覆盖,产前筛查率逐年提高,2007年全市产前筛查人数21932人,产前筛查率16.35%,为减少出生缺陷、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随着产前诊断(筛查)工作的全面开展,我市的产前诊断(筛查)工作仍面临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医疗机构没有形成共识,产前筛查率偏低,与全省发展水平还有较大距离。为进一步加强产前诊断(筛查)技术的规范管理,推进我市产前诊断(筛查)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产前诊断(筛查)工作的规范管理,认真按照《浙江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和《温州市产前诊断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有效运行机制,结合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动产前筛查工作快速有序发展。凡开展产前保健门诊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都应当积极协助开展产前筛查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采血送样,并配合做好相应的追踪随访。充分利用社区责任医生队伍,做好产前诊断(筛查)的宣传、追踪、随访等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浙江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设置的要求进行建设,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卫生厅审批,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从事产前诊断(筛查)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人员基本条件,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知识培训和产前诊断(筛查)的相关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产前诊断(筛查)工作。对未取得相应证件而开展产前诊断(筛查)的机构、人员,将依法给予查处。 开展产前筛查机构要与开展产前诊断机构建立相应工作联系,落实筛查病例的后续诊断及其管理工作,保证筛查阳性病例在知情选择的前提下及时得到必要的产前诊断。 三、温州市产前诊断中心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制订发展规划,在人员结构、设备添置、用房布局、科研选题等方面有长远规划。要积极发挥中心作用,切实承担起全市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培训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筛查业务,建立紧密联系,协调配合的工作关系,保障产前筛查、诊断工作网络的有效运行。同时结合我市产前诊断(筛查)各阶段工作情况,认真统计分析,加强质量控制,提升人员素质,不断提高我市产前诊断技术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保健机构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促进我市产前筛查与诊断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稳步提升产前筛查率,有效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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