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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关于鼓励城乡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释义

关于鼓励城乡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嘉政发[2000]78号)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乡集体、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不断壮大地方经济,结合我市的具 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放开城乡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实行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原则

(一)允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市产业政策有关要 求的产 品、行业及领域。对实行许可证管理或资质等级审查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政策规定审 批,在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等资格和条件审查方面,享受与国有企 业同等待遇。

(二)鼓励投资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各类工业、特 色农业和第三产业等领域。

二、改善城乡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

(一)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享受以下优惠:在我市新办基础设施、公 益事业 等项目用地,享受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出让金;新办工业、农业开发、高新技术 、新兴产业等项目用地,5年内享受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免收土地使用费;愿意一次性享 受土地使用权者,减收80%土地出让金。?

(二)对生产经营所需能源、动力等条件,有关部门应优先给予解决,享受指标分配、价格、 费用等方面的优惠。

三、拓宽城乡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筹融资渠道

(一)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逐步提高信贷投入比例,在贷款条件审查及办 理手续 、程序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信用的企业。符合条件 的,给予办理承兑汇票及其它便捷的结算业务。

(二)企业以土地使用它项权利证明书、房产证和有价证券抵押贷款的,金融部门按照《商业 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贷款。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它项权利证明书抵 押贷款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有价证券抵押贷款不超过票面价的80%。

(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协助企业解决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

(四)市财政每年在当年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规模较大企业的技改 项目、高新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及新建企业的贴息。

四、扶持城乡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一)对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及社 会发展计划,从科技三项费中优先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扶持。

(二)城乡集体企业以上年度纳税额为基数,每年新增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 扶持3年。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工业、公用事业、物资、信息、技术服务、商业、旅游以及社区服 务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扶持2年,减半扶持3 年;对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 财政全额扶持1年,减半扶持1年。

(四)投资新办农业、林果业的企业,从有收入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年;新办 养殖业、渔业的企业,免征牧业税、农业特产税2年。

(五)企业利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96]809号)中的资源作为 主 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经有关部门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 所得税。

(六)对年产值在3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私营企业、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流通私营企业, 凡财务制度健全的,一律实行按章征税。在征收税款时要坚持依法征税、按率计征的原则, 不得多征。对当月开了发票的,按核定税额征收时,发票实际发生额应包含在当月核定的税 额之内,不许另外追加税金;若发票实际发生额超过核定定额的,应及时调整定额。在收取 增值税发票保证金时,要严格按照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收取,严禁层层加码。

(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可享受国家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国税发[199 9]49号)及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国经贸投资[2000]297号)的有关 政策。

五、深化城乡集体企业改革,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一)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个体、私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收购、兼并、参股、控 股、承 包、租赁等)参与国有、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改革。对竞价整体收 购企业资产者,允许以评估值为基价,上下浮动;资产大于负债者,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 随资走;一次性付款的,给予20%的优惠;资债相当者,按零资产收购。?

(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国有或城乡集体企业5年以上的,在经营 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扶持3年,减半扶持2年。?

(三)租赁、承包国有、城乡集体企业者,原企业欠缴的税款经税务部门核准,可在一定时期 内分期缴纳。当所缴租金或承包费达到租赁及承包基年资产评估值时,租赁或承包者可取得 该企业资产产权。

(四)私营企业兼并其它企业,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到兼并企业的,免征土地增 值税。

(五)被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的国有、集体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重新申报 ,有关部门只收取相关的变更费用。

六、积极引导,加强服务,依法管理,为城乡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 好的环境

(一)企业在办理规划、土地、房产、工商、税务、卫生、公安、文化、环保等各种手 续时,各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按最低标准收费,定额收费的减半收取。

(二)企业需进行资产抵押,在房产部门办理手续时,银行贷款资产抵押管理费及它项权利证 明书手续费的收取应按企业实际贷款额度比照收取。

(三)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投入的技术股以及企业购买的专利、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过 评估后,可做为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注册登记。

(四)为了造就一批政治素质高,开拓精神强,懂经营会管理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依托大 中专院校和培训机构,多渠道培养企业用得上的人才,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各部门及 企业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个体工商户以当年纳税额达到1万元或累计达到3万元为标准,可解决“农转非”户口1 人,免收有关费用,所解决“农转非”户口的人员必须是该工商户业主或直系亲属;城乡集 体企业及私营企业参照《嘉峪关市地方企业分类奖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在“三 区一线”投资新办企业者,享受《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整体破产失业人员、国家计划内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兴办合伙企业 、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 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市委发[1998]30号)及其《补充规定》(市委发[1999]1号 )的有关政策执行。

(七)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办、领办城乡集体、私营及个体工商企 业。特别 鼓励在“三区一线”内兴办企业,除享受《嘉峪关市人才开发若干政策规定》及《嘉峪关市 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中的优惠政策外,经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离职在本市 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兴办企业。离职期间,三年内工资照发,工龄连续计算,原身份不变, 三年后继续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三年后不再从事个体私营经 济活动,按原身份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八)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偷税、逃税 、骗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创造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引导全社会全面、客观、公正地看待 个体、私营经济。

(十)有关部门要在质量、资质认证,项目申报,政策、信息咨询,职称评定,人才交流等方 面提供优质服务。

七、切实维护城镇集体、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调动、挪用、破 坏、侵占企业的合法财产。对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收费时必须出示市物价部门颁发的《甘肃省行政事 业性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审批通知书》,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加盖收费人员 印章,开具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否则,交费单位有权拒交,并向物价、 监察部门举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 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杜绝以权谋私和吃、拿、卡、要的现象,对阻 碍企业发展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政纪、法纪。?

八、本规定所称财政全额扶持、减半扶持的资金,由有关部门审核后,用于扶持企业 。

九、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正式注册登记的各类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人 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鼓励城镇集体、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 政策规定》同时废止。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实施后,国家和省上出台更为优惠的相关政策,可比照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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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3: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