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关于公布新一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通知 |
释义 | 水资源[2006]496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十五"时期,我部确定甘肃省张掖市、四川省绵阳市、辽宁省大连市、陕西省西安市、江苏省张家港市、天津市、河北省廊坊市、河南省郑州市、山东省淄博市、江苏省徐州市、湖北省襄樊市、宁夏回族自治区为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通过试点先行,典型示范,有效推动了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开展。按照"十一五"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总体安排,经各地申报,我部研究确定北京市海淀区等30个地区为新一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现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试点地区要认真落实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交流会议精神,按照我部《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水资源[2002]558号)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办资源[2004]142号)的要求,组织编制试点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报我部审查同意后,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试点期为3年。 2、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试点地区政府成立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节水管理机构,加快推进试点工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科学指导,按照试点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目标责任,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3、试点地区要深入学习张掖、绵阳、大连等地经验,坚持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推进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等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技术和教育宣传等综合措施,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要结合本地实际,注重制度、体制和机制创新,积极创造和总结经验,带动本省(区、市)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深入开展。 试点建设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联系人: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刘永攀 联系电话:略 附件:新一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名单 新一批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名单北京市:海淀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山西省: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辽宁省:鞍山市 吉林省:四平市 黑龙江省:大庆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浙江省:义乌市 安徽省:淮北市 福建省:莆田市 江西省:萍乡市 山东省:德州市 河南省:济源市 湖北省:荆门市 湖南省:岳阳市 广东省:深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海南省:三亚市 重庆市:铜梁县 四川省:德阳市 贵州省:清镇市 云南省:曲靖市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甘肃省:敦煌市 青海省: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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