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安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鼓励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企业发展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对工业企业纳税大户及项目建设、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建设实施奖励。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企业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企业发展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由县经济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编制,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按批准的计划使用。 第五条 企业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奖励方式发放,其奖励项目及标准为: (一)纳税大户奖 纳税大户奖主要奖励当年入库税额(扣除财政返还,下同)达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企业当年入库税额达到100万元即奖励1万元;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按2‰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品牌建设奖 对当年获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称号的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获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获市知名商标称号的工业企业奖励5000元;对其它企业的品牌建设,参照对工业企业的品牌建设实行奖励。 (三)成长工程奖 对在当年考核中首次被认定为规模企业,且当年入库税额达2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单位,当年辖区内每新增一家规模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 (四)项目建设奖 对在当年项目建设中固定资产投入(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包括招商引资项目)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五)科技进步奖 对当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创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创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六)乡镇工业综合考评奖 对当年乡镇综合考评中,工业经济单项考评排名前五名的乡镇,给予乡镇工业专班1万元的奖励,并授予“工业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牌。 上述各类奖项的奖金应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统计报表规范;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七条 企业申请奖励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品牌建设奖和科技进步奖的企业,需提供有关机构颁发的奖牌、证书; (三)申请纳税大户奖的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凭证; (四)小企业进入规模企业申请奖励的,需提供统计部门出具的认证材料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凭证; (五)申请项目建设奖的企业,需提供资金投入凭证; (六)考核单位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申报资料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送县经济局。 第八条 县经济局会同县财政局、质监局、工商局、科技局、统计局、审计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情况提出企业发展资金奖励实施方案,报请县政府审批。企业发展资金奖励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库收付中心统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相关乡镇、开发区、部门或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公安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政发〔2008〕32号)同时废止。县内已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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