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安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内有财政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及监管职责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的,除机关事业单位日常经费以外,指定了专门用途,适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其中:中央、省、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称上级项目资金,县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称本级项目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坚持科学决策、依法理财,量力而行、统筹安排,规范程序、高效运转,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强化监管、确保安全,跟踪问效、责任追究等原则。 第四条 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个人的惠农惠民补贴资金、优抚救济资金、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应对突发事件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实行专帐管理、专户核算、封闭运行的专项资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本县申报上级项目,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由县内相应部门和单位组织进行。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申报需本级配套的项目,必须按程序报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 第六条 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细化到具体项目。县直单位申报本级项目,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年初编制项目文本,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县财政局审核并汇总后,提交县财经办公会议审议;其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对县财经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县财政局编入当年预算草案,报经县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编制虚假项目,违规套取上级或本级专项资金。 第八条 县财政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级、分类建立项目库,并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直各单位应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及自身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拟实施的项目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组织评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申报上级项目和安排本级项目,应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九条 上级项目实施前,由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县领导和分管财经工作的副县长共同审批。其中,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财力补助资金、产业奖励资金及工作性补助资金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县领导和分管财经工作的副县长共同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第十条 上级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财政局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企业或供货商。 第十一条 对纳入当年预算的本级一般项目,由县财政局依据部门预算,按进度拨付资金;对纳入当年本级预算的政策性配套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拟定资金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分管财经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后,县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对纳入当年预算的本级工程类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分管县领导和分管财经工作的副县长共同审批后,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到实施单位;其中,重大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县领导和分管财经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审批后,县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给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本级项目当年能够完成的,原则上一次性安排专项资金;对实施期限较长,需跨年度的项目,按照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对工程类项目实行预拨启动资金及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启动之初,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可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额度预拨启动资金给施工企业。县财政局在拨付工程类项目资金时,按项目总投资5-10%预留作为质量保证金;项目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1年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鉴定证明,县财政局将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给施工企业。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按上级要求应当实行报账制管理的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有效报账凭据,向县财政局申请报账。上级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特殊要求的,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会计委派制。经县政府同意,由县财政局委派会计人员负责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县财政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年终将当年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县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选择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依法应当招投标的,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供货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采购物质或服务,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或调整预算;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调整。其中,上级项目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报批;本级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并报县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工程类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财政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今后申报上级项目及安排本级项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程类项目竣工后,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业主持县财政局审查意见办理项目结算和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项目实施前,应将项目实施内容及资金使用计划予以公示;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和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监察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违规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依法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其他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应暂缓拨付项目资金,并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拨付项目资金,直至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对违纪违规的有关领导及其他人员,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内容的; (二) 项目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有挤占、截留、挪用资金行为的; (三) 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财务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严重影响项目资金安全的; (五) 对应当招投标的工程,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或搞虚假招投标的; (六)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支出,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七) 有其他违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政府2007年10月8日印发的《公安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公政发〔2007〕3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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