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
释义 |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88]公(教)字24号 发布日期:1988-3-3 执行日期:1988-3-3 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公安专门人才,实行军事化管理。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四月发出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结合公安高等学校的特点,制定招生工作的暂行办法如下: 一、招收对象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考公安高等学校: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二)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三)身体健康,符合从事公安工作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未婚,年龄不超过二十二周岁(外语专业不超过二十周岁); 参加公安工作两年以上,有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公安干警经所在单位推荐,年龄可放宽到二十八周岁,婚否不限; 公安战线英雄模范和一、二等功荣立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年龄、工龄、婚否不限。 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凡报考公安高等学校的考生,除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第四章规定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要强调考生本人思想进步,品德优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勇敢机警,志愿并适于做公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政治思想落后,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 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质不好的; 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以及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指与考生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直接联系的)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等地担任反动职务、从事反革命活动,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直系亲属中有被处死、关押的犯罪分子或犯有严重政治错误,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其他原因不适于做人民警察的。 三、身体条件检查 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对报考公安高等学校的考生要求符合下列条件: (一)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个别省不低于1.65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 (二)左右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1.0以上,文科类应在0.7以上,矫正视力应在1.0以上;所有专业的考生都必须无色盲、色弱; (三)两耳无重听; (四)无口吃; (五)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各种残疾。 女生在招生总数中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四、考试与录取 报考公安高等学校的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核,提前单独录取。各地招生办公室可将报考高等公安学校进入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分重点院校与一般院校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档案材料一次投档,由公安高等学校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其他高等学校的录取。如按原计划录取不能保证质量,允许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录取。 为了做好录取工作,各地招生办公室可将报考公安高等学校进入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名单(含姓名、住址、考分、年龄等情况)在录取前提供给当地公安机关和院校招生人员,以便及早进行政治审查和面视,保证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对公安系统的英雄模范和一、二等功荣立者,总分低于最低控制分数二十分以内,对具有两年以上公安工作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公安干警,总分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十分以内,均可提供档案,由院校审查录取。 五、学制和待遇 (一)本科学制四年,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准予毕业,发给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按本科毕业生待遇分配在公安机关工作。 (二)学生入学后,着人民警察服装,享受公安专业奖学金。 六、宣传及报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和招生院校要积极向考生做好宣传工作,各地招生办公室、有关中学应予以协助,向考生讲解公安高等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指导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考生需单独填报志愿,具体办法由各省招生办公室决定。填报公安高等学校志愿的考生,仍可报考其他高等学校。 对志愿报考公安高等学校的考生,招生人员可到考生所在地和有关中学,了解考生政治思想表现及其他有关情况。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专科学校可参照本办法做好招生工作。 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院校招收地方高中毕业生的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事院校招收地方生的办法执行。 九、组织领导 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工作,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和公安系统招生院校联合成立招生领导小组(由公安厅、局牵头),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和处理招生遗留问题。经协商同意,也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招生院校代招学生。参加招生的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招生工作。 十、其它 (一)在招生工作中,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注意防止和抵制不正之风。如发现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应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办法由公安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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