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港航管理局 |
释义 | 一)贯彻执行有关港口、航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港口和航运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港章,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对港口发展的战略要求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上海港口(含洋山新港区)的总体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行政管理。 (三)负责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权限的国际海上运输、沿海运输和长江运输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沿海、国际航线的备案受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港口水运行业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四)负责上海港口和水运的行业管理工作;对上海港口的水陆运输的经营秩序、安全生产,以及所辖通航水域的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督和管理;对上海口岸内属于地方政府管理权限的海事、航道等依法实施管理;组织处置辖区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 (五)负责上海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内河航道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权限,负责内河航道建设立项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推进港口和水运的科学技术工作。 (六)负责对上海港口和内河航道建设市场秩序进行监管,对港口和内河航道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 (七)负责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特种物资以及军事、抢险救灾物资的水路运输;负责划定和审核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的区域,并实施监督。 (八)负责征缴、代征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涉及港口和航运的有关规费及其他费收;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海港口和水路运输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实施监督和管理。 (九)负责国内外船舶进出上海港引航的有关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上海港与国内外港口的合作、技术交流及重大涉外活动等工作; (十)负责港口和水运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的管理工作;负责上海港口和水运的信息汇总、统计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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