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赣州义工联合会 |
释义 | 简介赣州义工(志愿者)联合会原名爱我赣州义工,是由志愿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的“社会团体”。赣州义工是一个起源于网络并服务于社会的公益团队。成立2009年5月16日,这群由网络结识的,有着共同志愿的朋友,走到了一起。在所有的义工的努力下,在短短的一年时间中, 参加活动人数由赣州义工成立之初的不足3个人到现在数千人次。赣州义工成员是由一批富有爱心、甘于奉献、志愿于义工事业的义务服务人员组成,参与成员来自社会各界各行各业,年龄跨度大、社会分布广、具有较广阔的人员基础。 赣州义工联以“义工有限爱无限”为口号,以“助人自助,服务社会,传播文明”为宗旨,倡导 “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信守“公益在你眼前 我们在你身边 ”的理念,用打造“公益赣州爱心赣州”做为共同的使命。 赣州义工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全体义工的共同努力下,成立一年来,拥有多个定点服务点,多个城市志愿者服务站,共组织了数十次影响深远的公益活动,成为一个拥有包括各种公益、环保、敬老、助学、助幼等多元化的义务服务项目,均能在每月保持8次左右的公益活动,同时具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已然成为赣州地区十分具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民间爱心团体。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赣州义工联合会,简称赣州义工。 第二条 本会是由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工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第三条 宗旨:传播文明、服务社会;精神:团结、互助、奉献、平等;定位:传播文明、义务服务、搭建平台。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工作范围包括: (一)制定义工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招募、培训和表彰义工; (三)组织义工工作,推广义工精神; (四)拓展义工服务领域,加强义工工作研究; (五)开展与其他地区公益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二) 遵守本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 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 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本会进行资料审核; (三) 参与入会培训; (四) 双方签订义工服务协议,领取义工服证件及标志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会; (二)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参加本会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 (四) 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 (五) 要求本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 对本会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七)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九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 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三) 不得以义工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十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本会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取消其会员资格,注销其义工证。会员连续一年内参加义工服务活动少于四次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义工证公告作废。 第十一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义工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义工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 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义工代表由义工成员选举产生。义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义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五)通过本会的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 (六)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七)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因个人原因需离职或不适合继续担任理事的其罢免、增补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属正式义工,能带头遵守义工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四) 在本会服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和书面表达能力、管理、协调和沟通能力,并具备担任会长的其它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代表人,本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的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向公众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服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公开。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理事会修改并提交,并由义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因实际情况需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表决终止提议的会员代表大会,须通过剩余财产的相关问题,剩余财产须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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