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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甘肃省土壤肥料学会
释义

学会概况

甘肃省土壤肥料学会成立于1980年9月,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甘肃省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者自愿参加而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土壤学会、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学会的团体会员。学会目前挂靠单位为甘肃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甘肃省农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甘肃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兰州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地理科学系、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市(县)土壤肥料站或农技推广中心等为主要理事单位,目前共有会员271人,其中:正高职称22人,副高职称134人,中级职称87人,初级职称28人。有常务理事11人,理事41人。

本会的宗旨: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维护他们的正常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为繁荣甘肃省土壤肥料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土壤肥料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做出贡献。

主要任务:1、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2、编辑出版学术刊物。3、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4、对甘肃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地提出合理化建议。5、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加强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联系。6、根据甘肃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7、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甘肃省土壤肥料学会

英文译名:Soil and Fertilizer Science Society of Gansu Province

英文缩写:SFSSGP

第二条甘肃省土壤肥料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全省土壤肥料科学技术工作者跨行业、跨部门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党联系广大土壤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党领导科技工作的助手。本会主要由土肥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肥料企业等部门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团结广大土壤肥料科技工作者,维护他们的正常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为繁荣我省土壤肥料科学技术事业,为促进土壤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土壤肥料学术团体和科学家、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普及土壤肥料科学技术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交流学术资料。

(三)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及会员的要求举办各

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四)对国家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六)配合业务部门解决土壤肥料科学技术上的重大课题或关键问题,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我省土壤肥料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农艺师、技师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本学科科技人员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本学科科技人员;

(五)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生产教学和科研单位从事本学科,并取得助教、研究实习员、助理农艺师职称者;

(六)热心和积极扶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本学科工作的领导干部;

(七)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上述同等水平手工作经验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热心于土壤肥料科学或对土壤肥料科学有贡献的其他学科的科学家,本会理事会可直接吸收为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提出给予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挥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专业组、科普小组、咨询服务小组,各专业组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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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22:3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