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财教〔2010〕57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学校: 根据《关于创新和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36号),省政府决定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制度。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高中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附件: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创新和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36号),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春季学期开始实行甘肃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制度(以下简称高中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高中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实施全日制高中教育的公办独立高中和公办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 高中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 第四条 高中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第五条 高中助学金主要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市(州)、县(市、区)财政要按照资助人数和标准,将省、市(州)和县(市、区)的补助资金统一拨付到各学校,由学校将补助资金直接发给学生本人。 第六条 各级财政应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确保高中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并及时足额拨付资金。高中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管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平调。对不按规定使用高中助学金的,要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高中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资助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资金的使用管理负完全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学校上报的受资助学生。 第八条 高中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校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受资助学生的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受资助学生的信息档案,保证享受高中助学金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县(市、区)及省直有关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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