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甘肃省地震灾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
释义 | 为妥善解决地震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地震灾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 第一条 我省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范围是:经省政府确定的地震受灾地区因灾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灾区因灾造成的新“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灾区受灾的原“三孤”人员。 第二条 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其标准为:因灾造成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每人每天补助10元生活费和1斤成品粮;新“三孤”人员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助;原“三孤”人员生活补助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 第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从发文之日起发放,期限为3个月。 第四条 补助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救济粮由中央从中央储备原粮中无偿划拨。 第五条 中央划拨我省的原粮,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运,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选择省内的粮食加工企业将原粮加工成成品粮,免费运送到受灾县(市、区)。粮食加工和运输费用首先从原粮加工副产品折价收入中抵顶,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和省粮食部门核算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由省财政从救灾资金中支付给省粮食部门。 第六条 补助金和救济粮按照省政府下发的《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第七条 中央下拨我省的补助金,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受灾地区的临时救助人数,共同分配下达有关市(州)。 第八条 补助金每月发放一次,由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补助金发放花名册统计后,向县(市、区)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民政局“救灾资金发放专户”。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已确认的名单组织发放。补助金必须发放到每个被救助户(人)手中,不得代领。补助金的发放必须有本人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救济粮由省粮食部门调运到受灾县(市、区)后 ,由县(市、区)民政局和粮食局接受并负责发放。发放救济粮的花名册必须与补助金的发放花名册一致。救济粮的发放必须要有本人签字。 第十条 各市(州)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对补助对象进行认定。对认定的补助对象要在村或社区进行公示,后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核查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局要及时将本县(市、区)经认定的人员花名册统计汇总后,会同财政、粮食部门一起报市(州)民政局,市(州)民政局将本市数据汇总后,会同财政、粮食部门于5月30日前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上报数据要细化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一级,严禁虚报人数。 第十二条 各县要对临时救助政策公开、透明,对临时救助政策享受的条件、标准向社会公布,对已确定的享受人员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监督部门要把临时救助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督计划,对发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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