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阜阳市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
释义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环境安全和保护群众健康为目的,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健康监测和诊疗能力,努力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重金属污染问题。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企业,基本摸清市内产生、使用、排放重金属企业的底数、排放种类和数量,确定重点防治的行业和企业,集中解决一批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及群众健康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环境问题,预防重金属污染事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使重金属污染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 三、工作重点 重点防控污染物为:汞、铅、镉、铬和类金属砷。 重点防控区域为:重金属排放企业相对集中或已出现重金属污染问题的地域。 重点防控行业为:铅锌冶炼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加工业、电镀、含铅蓄电池制造及回收加工、皮革及其制品业、印染、染(颜)料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 四、清查工作 (一)清查对象 此次清查的对象为重金属污染企业。具体是指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废水、废气、废渣中含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物质,在生产、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 1.涉铅:蓄电池企业。 2.涉镉:电镀工业企业。 3.涉铬:电镀工业企业、制革工业企业。 4.类金属砷: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企业。 5.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在用或废弃的固体废物堆放场。 (二)清查内容 1.企业建设项目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企业生产工艺及重金属产生点位和数量,污染物防治设施实际处理能力是否满足治污要求、是否做到稳定达标等情况。 2.企业排污许可证是否齐全,企业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周边可能受环境事故影响的敏感目标及其防护情况,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保护目标搬迁计划落实情况。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环境污染事故应对措施是否完善,是否进行演练和培训。各类储存区、生产区和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的围堰、事故应急池是否按要求设置和维护、标识是否规范全面。防范环境风险的应急物资是否储备充足,保管状态是否完好。企业的重大环境危险源是否建档,监控预警制度、风险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4.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及中高费项目实施情况。 5.固体废物渣场、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情况。尾矿库、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渣场是否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或《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6.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转运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是否有泄漏、偷排、直排或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 7.企业含重金属固体废物的贮存及运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存放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转移时是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及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处置是否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8.城镇、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重金属排放及无害化处置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整治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对清查中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要书面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要制订应急预案,采取防范措施,落实整治资金,明确整治期限和责任人,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治,直到隐患排除。 (二)加强督促检查 切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有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环境安全管理保障机制与体制,提高风险排查、整治预防、信息研判、预测预警、快速反应水平,促进企业承担保障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落实防范措施,严厉查处和打击环境违法排污行为,消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坚决杜绝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各县市区要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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