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抚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副秘书长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抓某方面的工作。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十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各副秘书长对协助分管的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对协助分管口的文件和文字材料,要组织起草和认真审核把关;对市长、副市长布置的工作,负有督促检查和落实的责任。各副秘书长同时还必须接受秘书长安排的分管范围外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严格市场监管,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书面形式,听取或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县(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依法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同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坚持从全局出发,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二十四、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部门负责起草,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上级政府备案,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审查,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克服和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等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管理,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不允许将矛盾上交。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十、各副市长要认真负责地抓好分管工作,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和全局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三十一、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市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落实,不搞层层批办。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要提出明确意见,并及时提交市长、常务副市长或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进行协调落实。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工作范围内召开的协调会,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亲自主持。特殊情况下,受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也可代市政府主持协调会。市政府召开的协调会,参会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表意见,如在协调会上把握不准的,会后要立即向会议主持人提供书面意见。要提倡领导现场办公,面对面解决问题,防止久拖不决的现象产生。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任何部门不得相互推诿、敷衍塞责,不得回避和上交矛盾。对有时间要求的事,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三十四、坚持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杜绝多头请示、越级汇报的现象发生。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特别是人事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招投标制度和项目审批程序、土地出让程序、办文办事程序等,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高效运行。 三十五、实行领导亲自抓落实责任制。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涉及分管部门列入督办的重点工作应提出明确的落实质量、时限要求,责任到人,并且要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建议。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影响工作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和各委办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政机关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布置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重点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政机关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报请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党组成员、监察局局长,各副秘书长和法制办主任列席。根据会议议题情况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 四十八、市长助理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四十九、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会前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涉及重大问题,会前应与市长或有关副市长衔接,如争议较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可再论证、再协调,统一意见后上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搞临时动议。各部门、单位涉及到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原则上不直接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而由部门、单位分别汇总到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程序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如涉及到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确需直接上会研究的,须经市长或会议主持人批示同意。 五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五十一、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同志,一般不得请假。为了维护会议的严肃性,通知市政府组成部门参加的,其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参加,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得到批准。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1次,一般不邀请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五十四、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五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 五十八、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收文程序呈送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不应签署任何意见。对越级报文和不规范的报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必须予以拒收或退回。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六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六十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六十二、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全市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财、物的公文,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长最后签发。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在按规定呈报签发前,应依次送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核。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十八、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省人民政府有关厅局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七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七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四、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因事离开抚州,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并把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抚外出,要先向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时应向市人民政府市长报告。 七十五、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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