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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佛山市图书馆学会
释义

学会简介

佛山市图书馆学会成立于2003年1月8日,下设三个工作委员会:学术研究工作委员会、信息技术工作委员会、宣传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术研究工作委员会将每年举办一次学术研讨会,不定期举办学术讲座或学术沙龙,搜集来自各方面的学术信息,并通过佛山图书馆的刊物、网站向会员发布,帮助会员发表他们的科研成果。信息技术工作委员会将以推广、应用先进信息技术为目的,举办信息技术讲座和人员培训,将对佛山地区的文献资源进行协调、整合,建立起具有地方特色的文献资源保障体系,实现资源共建共享,还将制定和规划佛山地区图书馆技术发展阶段计划,推动佛山地区图书馆的技术规范、标准统一、资料共享。宣传教育工作委员会将举办职称评审与论文写作方面的讲座,开办主题标引、信息检索等图书馆实用技术方面的培训,举办办公自动化、网页设计等方面的比赛,组织在省内国内的参观考察等。

佛山市图书馆学会的成立,使佛山图书馆界的同仁有了属于自己的学术团体,是佛山市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势必使佛山市的图书馆事业如虎添翼,在加强佛山市各类型、各市区、各种不同规模的图书馆之间的业务联系,开展学术研究,提高学术水平,使资源共享在更经常、更大规模上开展上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

专业委员会

学术研究委员会:

每年举办一次学术研讨会,不定期举办学术讲座或学术沙龙,搜集来自各方面的学术信息,并通过佛山图书馆的刊物向会员发布,帮助会员发表他们的科研成果。

信息技术委员会:

以推广、应用先进信息技术为目的,举办信息技术讲座和人员培训,对佛山地区的文献资源进行协调、整合,建立起具有地方特色的文献资源保障体系,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制定和规划佛山地区图书馆技术发展阶段计划,推动佛山地区图书馆的技术规范、标准统一、数据共享。今年将开展佛山地区文献资源调研和技术现状普查,组织参观学习先进地区图书馆信息技术应用成果及经验。

宣传教育委员会:

举办职称评审与论文写作方面的讲座,开办主题标引、信息检索等图书馆实用技术方面的培训,举办办公自动化、网页设计等方面的比赛,组织在省内国内的参观考察,与贫困地区联系,支援建设一所贫困地区的中学图书馆。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佛山市图书馆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市图书馆工作者组成的具有群众性和公益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佛山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积极开展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促进图书馆学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图书馆现代化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图书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文化局、社会团体登记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19号佛山市图书馆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同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全市图书馆学术研究和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

(二) 促进我市各图书馆业务的协同发展,形成一个互为补充、互为利用、互为推动的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体系,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三) 编辑出版会刊和图书馆专业资料;

(四) 为我市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五) 介绍、推广和评定我市图书馆学科研成果;

(六) 开展对本会会员和全市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图书馆学知识,宣传推广图书馆现代技术。发现、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图书馆工作和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七) 发展会员、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经常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有图书管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图书馆工作者;或自学成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四)单位会员:全市各级各类图书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秘书处审查资格;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身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2年12月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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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