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佛山市顺德区市政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佛山市顺德区市政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6月22日,是由顺德区市政建设施工、设计、燃气、供水企业单位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本协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区有关市政建设行业的方针和政策,积极反映会员的愿望和心声,维护市政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单位之间起桥梁的纽带作用。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按照国家市政建设施工、设计、燃气、供水业方针政策,对本行业进行协调、管理、监督,开展学术研讨、培训和信息交流,技术交流,质量评优等各类评比活动,以及开展有益于本协会各行业的其他活动。 本协会的会员全部是单位会员,到2006年3月为止,顺德区共有市政建设施工、设计、燃气、供水企业84家,全部为市政业协会会员企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佛山市顺德区市政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缩写sdszxh)是全区市政业企业自愿结合的行业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顺德区具有营业执照的市政业企业单位(含市政施工、燃气、供水、污水处理、环卫、垃圾处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参加组成,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和地方性非营利经济类型社会法人团体。协会会员均享有平等权力和义务。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政策、技术规范研究做好市政施工、燃气、供水、污水处理、环卫、垃圾处理的管理,组织技术交流和行业协作,促进市政业的发展。收集会员企业的合理化建议及信息,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督促会员企业遵纪守法自律经营,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第四条 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是民政局和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独立开展工作。本会的一切活动将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地域为佛山市顺德区。 第六条 协会办公地点:大良顺德国际商业城A区二座二层102-10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配合业务指导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二)根据上级管理部门要求配合、参与行业规章制度的编制,创优评优等工作。 (三)组织会员研究市政行业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的经济效益。 (四)为研究制订行业的发展规划,对地方技术、经济和管理规章提合理化建议,当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参谋。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及技术经济情报,编辑出版会刊等学术、技术资料,经常组织参观学习、经验交流、检查及评比活动,做好互通情报和互相沟通工作; (六)组织学术讨论、讲座、科学研究、技术咨询、研讨会、展览会、人才培训等项活动,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推动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 (七)开展市政行业的宣传推介活动,提高我区市政行业的知名度,促进行业的发展; (八)团结会员单位,倡导遵纪守法,提高职业道德,重质量、讲信誉,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引导企业走向良性竞争的轨道。 以上业务范围根据为:按国家政策协调、管理、监督市政施工、燃气、供水、污水、环卫、垃圾处理行业,开展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全部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四)支持协会工作,团结全体会员; (五)有良好的经营行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反映情况和提出有损企业或行业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利; (五)关心协会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为协会撰写经验总结、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等,为协会的各种学术活动提供材料等。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应提出书面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即可退会。 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理事、监事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超过缴费时间三个月仍未交会费的企业,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每年12月31前未缴纳会费的会员企业,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会员企业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如果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直接推选候选人的形式产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延期换届,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申请加入理事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于协会的工作,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履行权利与义务; 2、按期缴纳会费; 3、具有三级或以上市政施工资质的企业(市政施工行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提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申请加入监事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于协会的工作,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履行权利与义务; 2、按期缴纳会费; 3、具有三级或以上市政施工资质的企业(市政施工行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取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由竞选会长中票数排名第二的副会长担任常务副会长,负责协助会长开展协会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和执行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签发审核协会日常开支单据;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视、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30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1日协会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协会于2009年2月10日通过章程同时失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