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全名:FoSha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FSECA。)是由佛山市从事电子商务领域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佛山市民政局、佛山市民间社团组织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全市性社团组织,其接受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佛山市信息产业局的业务指导。协会于2011年3月向佛山市民间社团管理局提出申请,2011年6月正式通过申请筹备,2011年10月正式成立。 协会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在政府和社会民众的指导、监督下,努力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遵循“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发挥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大佛山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协会性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成立的,佛山市电子商务企业自愿组成的市级的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佛山市电子商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Fosha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缩写为 FSEC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依法登记的佛山市电子商务企业自愿组成的市级的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努力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管理部门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佛山市电子商务信息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在相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及管理下,展开活动的自治性组织。 第五条 本会接受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佛山市信息产业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佛山大市范围内,包括禅城区、顺德区、南海区、高明区和三水区。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佛山市。 第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二章 服务范围第九条 贯彻国家经济、科技、民生等改革和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研究、探索网络商业活动的行业管理与运行机制,配合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部门对行业进行有效监管和服务,促进地区行业有序、健康、持续的发展。 第十条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工作。积极倡议与制定行业规范、自律与诚信体系,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发挥本会在电子商务行业及社会各界中的推动作用和存在价值。 第十一条 向会员及有关单位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研究推广适合大佛山地区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第十二条 举办讲座、座谈、培训、联谊等各类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做好行业宣传推广、信息交流等工作,加强会员与政府部门、新闻媒体、金融机构、科研单位和其他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扶持会员创业及发展。 第十三条 与学院携手培养电子商务人才,为电子商务人才提供更良好的就业、发展机会。 第十四条 履行社会责任,与慈善机构合作,通过协会的资源和影响力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第十五条 开展本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性质为单位会员(公司性质、非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及应用的佛山市工商企业; 4、具体入会条件: A、有推荐企业; B、一年以上; C、良好的行业口碑。 第十八条 会员成为本协会成员的程序: 1、由会员企业推荐; 2、提交加入协会申请书; 3、提交本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通过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成员2/3通过) 5、由协会理事会发给会员证,正式成为本协会成员。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4、获得本协会服务和资源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和承担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理事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以上或年度累计5次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协会。 第二十二条 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企业,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1、企业经营中出现的投诉过多或严重影响行业形象的行为; 2、未经协会授权或超出会员权利范畴进行的活动; 3、违反协会会员义务或拒不执行协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新一届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通过产生。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6、领导本会的机构开展工作; 7、制定协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8、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所有理事单位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开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邮件、传真等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职权,另行使以下权职: 1、选聘本会秘书处秘书长; 2、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3、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邮件、传真等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4、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1、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2、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4、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两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任何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行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办公会议由全体副会长单位参加的会议,会长办公会至少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邮件、传真等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聘任制秘书长任期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5、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7、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2名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表。 2、监督会员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 5、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当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须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或赞助; 3、政府资助; 4、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长:20000元/年/家(1) 副会长:5000元/年/家(20) 理事单位:3000元/年/家(60) 普通会员:1000元/年/家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的发展,任何人不得私分、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理事会的财务审核。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和变相摊派。 第五十一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二条 协会会长、执行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实,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 年9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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