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芬兰行政监察专员公署 |
释义 | 芬兰行政监察专员公署是根据1919年宪法设立的。监察专员由议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4年。任职期间,议会不能罢免其职务,不能向他发出工作指令或指派工作,除非案件涉及到政府部长。监察专员对公署负全权责任。1971年起,设助理监察专员,协助监察专员工作。公署职员由监察专员任命和解雇,现有律师十几名,兼职律师若干名 监察专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官员和国家机构行为的合法性。除共和国总统、政府司法总监等极少数人外,刑法所确定的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政府官员、法院法官、军人以及任何以官方身份工作的人,都在其监督之下。其管辖权甚至延伸至宗教和社会团体。 监察专员有视察各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出席它们的决策会议的权力。上至国务委员会,下至法院和地方自治委员会,监察专员都可以视察和参加他们的会议。甚至警察站、边防哨所都在其巡察之列。20世纪70年代后,视察范围扩展到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地方政府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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