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宾夕法尼亚规则 |
释义 | Pennsylvania Rule 宾夕法尼亚规则,指的是基于187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宾夕法尼亚”一案所作的判决而产生的一项规则。在美国海商法中的一个几乎不容置疑的船舶碰撞(collisions) 原因假定,它是在美国最高法院就The Pennsylvania, 86 U.S. (19 Wall.) 125 at p. 136 (1874) 案所作的判决中设立的规则,在船舶发生碰撞时,如果船舶违反了成文法,该违反至少是船舶碰撞发生的附带原因(contributory cause)。该假定仅在获得了证据证实前述对成文法的违反不是碰撞发生的原因时才能够被推翻。 案情介绍 1869年,在新泽西州的Sandy Hook附近海域,两条悬挂英国国旗的船舶Mary Troop号帆船和2388吨级的Pennsylvania号蒸汽机船,在浓雾中相撞。最高法院证实Pennsylvania轮在雾中高速航行,很明显是碰撞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Mary Troop没有鸣放雾号而是敲打雾钟,违反了美国的地方航行规则。就Mary Troop轮这一相对较小的过失是否促成了碰撞的问题上,Strong法官在判决中谈到:确切地证明未鸣放雾号并不导致碰撞发生的举证责任在Mary Troop轮一方。由于它未能作出这种证明,因此负有碰撞责任。 此案确立了一个规则,即一旦船舶违反航行规则,就推定此行为是造成碰撞的原因;违章船舶要解脱责任,必须证明此违章不是碰撞的原因。因为是“宾夕法尼亚”案引起的,所以人们后来就称这种做法为“宾夕法尼亚”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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