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 |
释义 | (一)概念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1)非法采伐。这里的非法采伐,是指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而进行采伐,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采伐。毁坏,是指采用剥皮、砍枝、取脂使用等方式,使树木死亡或者影响其正常生长。 客体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的客体是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这里的珍贵树木,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树木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2、罪责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而进行非法采伐、毁坏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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