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表亲婚 |
释义 | 表亲婚是指双方父母是同一血统出生的兄弟姐妹的婚姻形式。又称姑舅表亲婚。血缘婚、亚血缘婚的遗俗。先以姑出嫁为代价,换娶姑所生女儿为媳妇的办法。它是交换婚的一种特殊形式。表亲婚在中国古代婚姻史上占有相当重要位置,尤其在边远山区及少数民族地区,至今仍有存在。它对人类自身的繁衍、优生及后代子女的健康有极大的危害,是中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 简介表亲婚,亦称“中表婚”、“姑舅表婚”,也单称“姑表婚”、“ 舅表婚”,学术上称作“交互从表婚”。为旧时汉族与许多少数民族通行的婚俗,流行于全国广大地区。表亲婚指兄弟的子女与姐妹的子女即姑舅表兄际之间互相缔结的婚配形式。其一是舅父之子可以优先娶姑母之女,认为这是对当时姑母外嫁的一种补偿与交换。谚云:“姑妈女,顺手娶。”“舅舅要,隔河叫。”在“还娘头”或“还姑娘”、“还种”;门巴族称为“撒参木”;达斡尔族称为“他拉里”(回头婚);壮族称“借姑还表”;纳西族称“阿舅则美该”,其意便是舅家的儿子理应强娶姑母家的女儿为妻。有的地区如瑶族,舅家如无子嗣,外甥女出嫁他人的聘礼归舅家所有;有的则送钱礼给舅家以为补偿,苗族称为“还娘钱”;水族、布依族称为“舅爷钱”;侗族称为“谢舅公”。另一种是只许舅家的女儿嫁给姑家的儿子,即汉族所称“认姑做婆”,而禁止姑家的女儿嫁给舅家儿子的单向表亲婚。旧时认为姑家的女儿回嫁舅家为“骨血倒流”、“血脉回头”,故此被严格禁止。汉、满、景颇、拉祜、达斡尔等族,民间多实行这种单向婚配风俗。表亲婚是古人以亲族感情和继承特权为其依存基础而形成的多民族传统习俗,是原始社会古老的亚血缘婚的遗风。 历史在中国历史上,唐代以前一般不禁止表亲婚。到宋代才将表亲婚定为禁律,明、清两代仍是如此,由于这种婚姻形式在民间已经相沿成俗,法律条文亦难禁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据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同时,社会各界也广泛宣传优生优育,反对近亲联姻。如今,表亲婚者极少见。 流行表亲婚是指表兄妹、表姐弟之间结成配偶的婚姻形式。分姨表亲和姑表亲(姑舅亲)两种,即姑姑与舅舅的子女之间、姨姨与姨姨的子女之间结亲。其婚仪程式与正常婚姻相同。 旧时,表亲婚流行于福建全省。福州地区以姨表亲为主,许多人忌讳姑舅亲,认为姑舅血缘太近,不利于通婚繁衍,俗谚云:“姑子舅子嫡嫡亲,姨子姨子好作亲”。古田人也有“姑子舅子没作亲,姨子姨子好作亲”的说法。福州有一些人虽不反对姑表亲,却只许舅舅的女儿嫁给姑姑的儿子,而禁止舅舅的儿子娶姑姑的女儿。俗谓:姑姑原先是从舅舅家——她的娘家嫁出来的,如果她把女儿反嫁回娘家去,曰“倒亲”,将大为不吉。福建其它地方存在的姑表亲,与福州的情形基本相同,即只许兄弟之女嫁与姐妹之子,反之则被视为“骨血倒流”。大田就有俗谚:“姑娶嫂代代好,嫂娶姑苦到眼睛乌”。 危害这种落后的血缘近亲的婚俗对人类子孙繁衍、人种进化有严重危害,给婚配双方及家庭带来许多不幸。中国新颁布的《婚姻法》已明令禁止,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禁忌“骨血不倒流”是民间针对单向舅表婚的一种禁忌习俗。舅表婚又称中表婚,中表即内外,舅子为中、为内,姑子为表、为外,俗以为姑母和父亲的血脉相同,娶姑家的姑娘为媳妇便是“回头婚”。因此,“骨血不倒流”的说法是反对姑家的女儿嫁给舅家的儿子的。汉、满族都有此忌讳。南方还有“骨肉还乡,家败人亡”的俗语流传。云南一些壮族城区也有此禁忌。达斡尔族、拉祜族、景颇族等忌之尤甚。景颇族有“丈人种”和“姑爷种”的婚姻习俗,这是依父亲亲属观念来表达一种姻亲关系,和汉、满族的“姑母做婆”相一致。其含义是:姑母的儿子有权而且必须娶舅父的女儿为妻,或者说,侄女一旦坠地就注定要当姑家的儿媳,而舅父的儿子却绝不容许娶姑家的女儿为妻。把这个意思扩大,即为:凡姑爷种姓氏的任何一男子必须娶丈人种姓氏的任何(同辈的)女子,而丈人种姓氏的男子却不准倒娶姑爷种姓氏的女子。景颇族人普遍恪守这一婚姻禁忌习俗。如果舅家有女儿,外甥在求偶时违背惯习要向别姓氏的丈人种求亲,必须事先向舅家送礼,征得舅家的同意方可。舅家同意了,还要向表姊妹道歉,为之“洗脸”。如果舅家无女儿或女儿的年龄和外甥不相当,外甥不得已另找丈人种时,也必须征得舅父的同意,否则,亲戚关系就会被破坏,这是很受忌讳的。丈人种与姑爷种的姻亲关系因故中断,想再恢复时,姑爷种一方可向丈人种一方送礼认亲。如对方同意,则以酒食相待,并回送一支火药枪和一对手镯。这样双方就算恢复了姻亲关系。虽然这种单向的舅表婚是禁止“骨血倒流”的,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其另一方面,即“丈人种”、“姑爷种”婚姻习俗,也是属于近亲结婚的,其对子孙的繁衍和人类的发展的危害也是很大的,因此,婚姻法中对此也是禁止的。 中国民间许多地区,曾经热衷于表亲婚,并称之为“亲上加亲”,认为是喜中之喜。后来,新的婚姻法有了近亲不得结婚的规定,才逐渐改变了这种习俗。过去,土家族、布依族、傈僳族、瑶族、壮族等都有姑表亲(又称姑舅表亲)的习俗。姑家的女儿必须嫁给舅家的儿子,舅家有优先娶外甥女的权利。土家族的俗语说:“姑妈女,顺手娶;舅舅要,隔河叫。”布依族若姑之女不同意,女家要向舅家交纳“舅爷钱”。某些壮族地区流传着“除了青岗无好柴,除了郎舅无好亲”的说法。广西天峨县白定乡壮族称这种姑舅表婚为“借姑过表”。即把舅家娶姑家女儿为媳作为当年姑出嫁的一种赔偿。即使舅表是有残疾的,或者年龄过小或过大也无可更改,否则便用强硬手段逼迫成婚。只有舅家不愿意娶甥女时,甥女才可嫁于别人。瑶族在舅父无子,姑之女嫁于他人时,其聘礼出舅父领取。可见表亲婚的规约习俗是带有某种民法性质的,违反了其中的习俗规约即是犯禁行为,势必受到谴责和惩罚。另外,景颇族、侗族和彝族等还恪守姨表不通婚的习俗。其规矩也是很严厉的,族民一律不得违反。彝族人就认为,姨表兄妹等于亲兄妹,严禁通婚,违者处死。这种姨表不通婚虽说符合近亲不婚的原则,但它往往又是以姑表通婚、舅表通婚等近亲通婚为习俗的另一面的。而从优生学的角度来讲,凡是近亲结婚都是不好的,所以一切表亲婚姻都应彻底地革除。只有这样,才是有利于民族和人类的健康发展的。 详细介绍表亲婚即姑舅表亲婚,汉代人称之为 重亲.其成立的依据大致有三:①亲族间固有的感情基础;②兄弟姊妹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某种关系;③古老的姑舅观念,即认为舅家娶姑家女儿为媳是对当初姑的出嫁的一种赔偿或互换。这种婚姻形式在秦汉时期的上层社会中比较普遍,如《汉书?齐悼惠王传》载,懿王薨,厉王次昌继承王爵,其母纪太后让其娶她弟弟之女纪女为王后,欲其家重宠。 另外,重亲中还有互为婚姻的。如汉武帝立卫青的姐姐卫子夫为皇后,卫青又尚武帝姐平阳长公主。像这种结成世代通家之好的皇亲国戚,在汉代各朝可说是不胜枚举。重亲中有同辈中互为婚姻的,也有辈分不相当,或娶上辈女子或娶下辈女子为妻的。汉武帝为胶东王时,与姑母大长公主嫖之女互结姻缘,曾演出了 金屋藏娇 的滑稽喜剧,这是同辈结成的姑表亲。西汉时梁荒王刘嘉娶任宝姊妹为妻,又以自己的妹妹嫁给任宝。到梁荒王子立嗣后,任宝之兄又将女儿昭嫁给立。这又是两代同辈人结成的三重亲。不同辈者互结婚姻的也不少,如汉惠帝的张皇后是惠帝姐鲁元公主的女儿;吕后将侄孙女配给高祖之子刘恢为妻;汉成帝娶许后是以表姑为妻;元帝之子刘兴娶卫姬是以姨母为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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