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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多伦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修改稿)
释义

多教办(2008)20号

关于修改《多伦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学校:

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近两年撤乡并镇,学校布局调整等实际。本着进一步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管理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多伦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现将《多伦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修改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多伦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修改稿)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多伦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修改稿)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学籍管理,控制学生流动的随意性,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结合全县撤乡并镇、中小学布局调整等实际,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调整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入学范围,制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

二、入学

第三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办法》规定,小学在籍年龄为7—12周岁,初中为13—15周岁。结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四条    小学严格遵照划片招生的原则,招收符合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两个月将辖区内适龄儿童核实造册。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小学,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将本辖区盖有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的入学通知书发放给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第五条     凡年满7周岁的儿童,凭户口薄和入学通知书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可取得学籍。学校要保证本辖区每一位学龄儿童都能进入学校就读,享受九年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辖区学龄儿童,不得跨区域招生。凡收到入学通知书的适龄儿童,没有特殊原因一周内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将名单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依法督促其入学。

第六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缓学的,应附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读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七条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与正常儿童入学条件相同,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严禁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为学生建立《新生入学花名册》、《学籍表》等学籍档案。

第九条     外来经商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就近入学,学校应给予学籍编排学号。对本地户口回流的学生,执有效证件,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学校不得拒收。

第十条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不举行升学考试,按照划片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全部进入初中。经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初中,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的名单,提前20天向初一新生发放盖有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的入学通知书。

第十一条   初一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初中入学后,即取得学籍。已领到通知书在开学一周内不报到入学者,学校查明原因后,报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属无正当理由不入学者,乡镇政府依法督促其入学。

第十二条   学籍一经确定,除转学、毕业或死亡外,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其学籍。任何学校不允许存在无学籍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生就读学校负责管理,不得出现生、籍分离或不符的现象。学籍表由班主任负责填写完整,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每学期末由班主任交教导处保管。

第十三条   中小学入学范围、入学通知书编号、义教证书编号

一、入学范围

(一)小学

1、第一小学招生范围为:兴盛社区、中村、南村、南林场。

2、第二小学招生范围为:福盛社区。

3、第三小学招生范围为:善因社区、向阳社区、西村、富泉村、苗圃。

4、第四小学招生范围为:大仓社区、东仓村、新仓村、盆窑村、水泉村、小营盘村、北村、二道洼村、第一建材厂。

5、十五号小学招生范围为:十五号村、十七号村、白沙梁村。

6、五号小学招生范围为:五号村、九号村、南山根村、白音坤兑村。

7、小石砬小学招生范围为:小石砬村、大石砬村、平甸沟村。

8、西干沟小学招生范围为:大官场村、小官场村、河槽子村、牛槽洼村、马群后沟村。

9、耗来沟小学招生范围为:牛眼睛村、牛心山村、大耗来沟村、羊盘沟村、小河村。

10、大北沟小学招生范围为:大北沟村、学田地村、黑山头村、西山根村、蒙古营村、北石门村、花塘沟村、白石头沟村。

11、黑山嘴小学招生范围为:黑山嘴村、团结村、双井子村、胜利村、新民村。

12、三道沟小学招生范围为:三道沟村、榆树林村、黄羊沟村。

13、大河口小学招生范围为:前九号村、温塘河村、大孤山村、大河口村、公吉诺村、滦河村。

14、上都河小学招生范围为:白音卜罗村、白城子村、老北沟村、上都河村、炮台村、砧子山村、光明村。

15、蔡木山小学招生范围为:一家河村、黑风河村、铁公泡子村、青龙背村。

(二)   初中

1、第二中学招生范围为:第一小学、第二小学、第三小学、第四小学的全部走读学生。

2、第四中学招生范围为:十五号小学、五号小学、小石砬小学、大北沟小学、西干沟小学、耗来沟小学、黑山嘴小学、三道沟小学、大河口小学、上都河小学、蔡木山小学及第一小学、第二小学、第三小学校外住宿生和第四小学校内住宿生。

二、入学通知书编号

1、以村、社区为单位编号

(      )   ⅹ ⅹ    (          )―ⅹⅹⅹ

乡镇代号  年号后两位  村、社区代号   序 号

例:C0819—012

代表大北沟镇2008年羊盘沟村第12号

2、各乡镇、村(社区)代号编排表

乡镇名称 代号 村、社区名称及编号

大河口乡 A 前九号01 温塘河02 大孤山03 大河口04 公吉诺05 滦河06三道沟07 榆树林08 黄羊沟09

蔡木山乡 B 白音卜罗01 白城子02 老北沟03 上都河04 炮 台05 砧子山06 光明07 一家河08 黑风河09 铁公泡子10 青龙背11

大北沟镇 C 十五号01  十七号02  白沙梁03  五 号04  九 号05  南山根06  白音坤兑07  小石砬08  大石砬09  平甸沟10  大官场11  小官场12  河槽子13  牛槽洼14  马群后沟15  牛眼睛16  牛心山17  大耗来沟18  羊盘沟19  小 河20   大北沟21  学田地22  黑山头23 西山根24 蒙古营25 北石门26 花塘沟27 白石头沟28

多伦淖尔镇 D 兴盛社区01  中村02  南村03  南林场04  福盛社区05 善因社区06  向阳社区07  西村08  富泉村09  苗圃10 大仓社区11  东仓村12  新仓村13  盆窑村14  水泉村15  小营盘村16  北村17  二道洼村18  第一建材厂19  黑山嘴村20  团结村21  双井子村22  胜利村23  新民村24

三、义务教育证书编号

大河口乡:

大河口小学11××――×××

三道沟小学12××――×××

蔡木山乡:

上都河小学21××――×××

蔡木山小学22××――×××

大北沟镇:

十五号小学31××――×××

五 号 小学32××――×××

小石砬小学33××――×××

大北沟小学34××――×××

西干沟小学35××――×××

耗来沟小学36××――×××

多伦淖尔镇:

第 一 小学41××――×××

第 二 小学42××――×××

第 三 小学43××――×××

第 四 小学44××――×××

黑山嘴小学45××――×××

多 伦 二中50××――×××

多 伦 四中60××――×××

注:前××为年号后两位,后×××为序号

三、考勤和综合素质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在校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寄宿制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和学生年龄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文化生活,使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新课程标准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记录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见,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十六条  德育考察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以及遵守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的情况做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情况;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积极采用赏识教育的思想教育学生。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素质发展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八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

四、转学和借读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以择校为目的随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搬迁、进城务工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出示有效证件,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的转学申请表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到教育局教育股审批登记。经教育局审批登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同时索要转入学校的接收回执。对未经教育局审批登记,学校私自接收的转入学生,在学年初(学期初)核定人数时,不计入本校学生总数,同时也不予核算生均公用经费。

第二十条  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插班生,要严格控制班容量,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班额已满转入有困难的学生,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学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收的转学生,要按原学校提供的年级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不允许跨校留级。

第二十二条  正常转学的学生,由转出学校给学生提供学籍档案资料,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为其建立新学籍。

第二十三条  毕业班学生不允许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二十四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中途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口所在地(指跨旗县)申请就读。如学校班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寄宿制学校能解决住宿)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3、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4、儿童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第二十六条  外旗县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县新居住地借读入学,经教育局审批注册后,所在学校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学校为借读学生开具回执,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交其户籍所在地学校做为已入学凭证。

第二十七条  借读学生完成初等或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义务教育证书。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八条  因病需治疗、休养和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由监护人凭县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同意后,经教育局审批登记方可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开学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学校要准予复学。到期不复学者,学校应按时动员其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意见后编入相年级。

六、退学和辍学

第三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教育局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时刻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在校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班主任应连续进行两次家访,查明原因,耐心做学生思想工作,敦促其到校。经班主任两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班主任应及时报告学校。学校应与其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做第三次动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际问题。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学生复学后学校要做好巩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每个月底学校以月报的形式向教育局报告一次学生辍学情况。

七、升级和毕业

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一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三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可根据本人情况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五条  对修完规定年限和全部课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校填写初等或初级中等义务教育证书,经教育局验印后发给学生。

八、奖励和批评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分为班级奖、校级奖和上级主管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籍表。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行为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要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方法要得当,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讨论,校长批准,报教育局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允许学生申辩。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消处分。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九、管理职能

第三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由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由学校校长负责实施,各中小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手续,乱发假义教证书,乱评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随意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辅助性措施。但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小学管理规程》相抵触,也不得违背本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一条  教育局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十、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育局教育股。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秋季新学年开始起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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