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对赤水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32号建议的答复 |
释义 | 张晓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小水电项目征、占用地及青苗赔偿的相关标准》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小水电建设项目属工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规定,我市工业用地地价不得低于96.0元/平方米,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但在小水电建设初期,我局多未介入,加之用地单位依法用地意识不强,而各镇乡均按原市政府制定的基准地价协商,多数未规范,目前我局已经对全市30多个小水电建设用地进行清理,根据用地的不同情况,正在完善相关手续。为了兑现政府对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给小水电开发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拟于今年6月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建议按不低于最低工业价的60%计收。对已经和当地乡、镇政府有了协议或者已缴款的部分小水电项目,如果土地出让金的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本着遵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及时完善用地手续。 以上答复不知您是否满意,欢迎随时垂询。 二○○七年六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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