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对赤水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73号提案的答复 |
释义 | 程建国、代铁荣、杨学英、柳卫东、杨署秋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市政府设立重大突发事件医疗抢救基金》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市公共应急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预算法》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规定,今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总预备费260万元,主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救灾、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开支,其中也包括重大突发事件医疗抢救开支。一旦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按程序报批后资金很快就能拨付到位。至于2007年天台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应向事故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追偿,因为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是运输企业或承保的保险公司,不属于政府应急救助资金开支范围;2008年我市三鹿奶粉中毒事件医疗费用,市财政已先后四次拨付资金16.3万元,如果资金没有结算清楚,市医院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查询。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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