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对赤水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号建议的答复 |
释义 | 穆文卫、刘晓庆、袁开伦、何本明、熊华伦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小水电开发与环境监管力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们对我市小水电开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市近几年开发的小水电站在建设前,均按要求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按照《水土保持法》,要求各电站业主编制了水土保持方案,并要求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执行,注重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但也存在部分电站业主,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为节约成本,没有同时完善水土保持措施,给我市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一定影响,主要表现为乱倒弃土、石方等。 为确保小水电开发与环境相协调,使环评和水土保持方案真正落到实处,我局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一是对于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开工建设、违法乱倒等行为,多次组织执法检查,要求业主停工整顿、停产整改等;二是对未按要求落实水保措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电站工程,要求业主首先落实水保措施,并通过环评验收后才能报请竣工验收,否则不予验收并停止取水发电;三是对投入运行的电站,要求业主按审批的生态流量放水,保证河流不断流,维护生态;四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正确引导,提升各电站业主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使电站业主自觉投入到生态环境保护中去。 总的来说,我市小水电的发展对于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利大于弊,相信在我市生态环境基础比较好和生态自我修复能力比较强的情况下,加强对小水电的管理和环境监管力度,当前生态环境受到的影响,在短期内会有较大改善。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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