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对赤水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号建议的答复 |
释义 | 胡德忠、高涌、吴平英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要求平滩电站上网电价同网同价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市电力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目前与赤水市电力公司电网联网的私营小水电企业上网电价,均是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提高贵州电网电价的通知》(黔价格[2008]12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小水电的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核定,市电力公司及我市没有权力制定上网电价,赤水地区现执行有0.1974元/千瓦时及0.2274元/千瓦时两类上网电价,而执行0.2274元/千瓦时上网电价的小水电企业,是由小水电生产企业自行提出申请省物价局单独行文批复执行的,并非赤水电力公司擅自提高或降低小水电上网电价。届时如平滩电站等小水电生产企业提出执行0.2274元/千瓦时上网电价申请,我局将商有关部门搞好协调、服务、及上报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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