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对赤水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0号建议的答复 |
释义 | 王长林、帅必林、张忠琴、钟守琴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料块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们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自赤天化纸浆厂备料开工以来,运输竹原料的车辆几乎都存在超载、超长、超宽等交通违法行为,且大部份车辆都存在严重超载违法行为,核载1.99吨的车辆实载10吨以上较为普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这一现象我大队在日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早已发现,面对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我大队民警看在眼里,急在心里,迅速采取相关工作措施,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对驾驶员记六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此类交通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收到较好成效。大队的这一措施虽然使车辆严重超载违法得到有效遏制、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排除,但是却没有得到运输车辆业主和生产企业的理解,其原因是交警部门管得越严,竹原料运输成本就会越高,车辆业主的获利就会越低(如果不超载就没有利润甚至亏损),就会严重影响竹原料的输入,造成生产企业不能正常生产。赤天化纸浆厂是我市的支柱企业之一,它的经济效益会直接影响到我市的经济发展。因此,市委、政府领导站在大局的高度,多次要求我大队对此类车辆的交通违法只作教育处理,不作罚款和卸货处罚。由于一味的教育对违法者来说根本没有约束力,造成运输竹原料的车辆超载、超长、超宽的交通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安全隐患也就依然存在。 公安局交警大队是政府的执法部门,既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又要认真完成市委、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为了有效管理此类车辆,做到既能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又能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大队已于2008年3月11日向市政府呈报了《关于对运输煤炭、化肥、竹原料车辆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请示》(赤公交呈[2008]12号),建议市政府对竹原料运输车辆的运输成本、运输价格、运输能力等问题进行宏观调控、统筹管理,逐步形成“交警部门严格执法、驾驶员不愿违法、车主主动运输、企业正常生产”的良好格局,从根本上解决竹原料运输严重车辆超载的问题。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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