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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洞口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村、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县农村经济管理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乡镇(管理区)农村经营管理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主管部门,下设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负责村账乡镇代管的日常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必须接受乡镇经管站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村账乡镇代管制度

第四条 村账乡镇代管,是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实行以乡镇为单位,委托乡镇(管理区)经管站集中代理记账、核算,分村建账、统一管理财务账目和财务档案。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管的内容包括本乡镇范围内村委会的各项收入、支出、内部往来、固定资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益分配及其它各项往来结算款项的核算。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管必须坚持“四不变”、“一不准”的原则,即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村集体资金使用权及收益权不变,村作为基本核算单位不变,村民主理财监督机制不变;乡镇不准利用管理之便平调、挪用和截留村集体资金、财产。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统一由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实行钱账双代理核算。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对村委会的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一般为1000元,经济业务较多的村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第八条 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主任由经管站长兼任,副主任由财政所预算会计兼任。设总会计1名,代理记账会计1-3名、出纳1名、票据管理员1名。

第九条 村委会设财务专管员(以下简称报账员)1名,不再设出纳,报账员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工作,并做好现金(银行存款)的日记账、内部往来及应收款项副本账的登记以及各种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报账及财务公开工作。

第十条 村报账员持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和村委会财务负责人审批的原始凭证定期到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报账。

第十一条 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每季度末以村为单位编制财务公开明细表,由各村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并于下季度初10日内向村民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二条 为确保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乡镇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与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代理合同,实行有偿服务,按照洞政发[2009]62号文件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办公业务经费。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代理服务费列入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中开支。

第三章 民主理财制度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确保村民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监督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都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予以保存备查。村级重大财务事项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出租;集体企业改制;集体筹集的资金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抽走;由于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实无法追偿或由于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核销;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大额对外投资项目;5000元以上的财务开支项目;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承包指标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以村民代表为主体的村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清理审查。村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村民主理财小组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十五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利和义务:有权检查财务计划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有权检查财务收支情况和承包合同执行情况;有权检查现金存款、物资和固定资产库存情况;有权检查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有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事求是地公开财务活动情况;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义务照章办事;有义务保守秘密;有义务为村民解答疑难;有义务收集和反映对财务管理的意见;有义务向组织领导反映并提出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会审制度,村民主理财小组设置村民主理财小组会审章,坚持每季度定期与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对本村财务收支单据进行审核,在符合规定的开支单据上加盖村民主理财小组会审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单据,不予报销或退回补办手续。村民主理财小组会审章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保管,严禁村支两委干部自管自用。

第十七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向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财务监督情况。村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各村必须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是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二是各项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征地补偿费、上级部门各项拨款、“一事一议”收入、其他收入等;三是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组干部报酬、集体统一经营支出、上级部门各项拨款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等;四是各项财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他债权债务等;六是收益分配情况。包括收益总额、缴纳税金数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投资分利数额、其他分配等。

第二十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度公布一次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内部往来及应收应付款等情况。对于多数村民或村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应及时单独进行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开的程序。村委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并由村委会主任、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财务专管员签名;报乡镇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审核认可后,由村委会通过财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一)每个村应按村辖规模建立1个或几个固定公开栏,将公开的内容在公开栏上全面、真实地公布。(二)利用会议、广播等多种形式,公开财务情况,使广大村民及时知晓。(三)发放财务情况明白卡(纸)。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开的监督。财务账目张榜公布后,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村民主理财小组及财务专管员应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拨款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情况,以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审计监督。要加大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及政府拨给的补助性收入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各项资金落到实处。

第二十六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在审计中查出有关人员侵占集体资产、铺张浪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及时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必须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产物资必须确定实物保管员专人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入库时必须填制入库单,由经办人、验收人签章;出库时必须填制出库单,由领用人、审批人签章。每年年终对财产、物资要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情况要查明原因,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对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由保管人或使用人进行赔偿。保管人员调换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财产物资进行承包、出租、出借时,要签订协议,收取承包金、租金或占用费。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必须坚持公开拍卖;村集体土地、企业、果园、农场、林地等的承包、租赁时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准以权谋私、暗箱操作。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每年年末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查清核实,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费用开支要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开支;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个人)提供担保。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新债发生的,一律按“谁签字、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本村村民遭遇天灾人祸确需短期临时借款的,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有村干部担保才能借出,否则由审批人清偿借款,未经审批的,由经办人清偿借款。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坚持“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原则,严禁向外单位和个人借款,形成新的债务。

第三十七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款事项,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简称“专用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第三十九条 专用收据由乡镇经管站的票据管理员全权负责,对村报账员实行收据委托制度,即谁领收据,谁负责收据的保管、使用、缴销,一旦收据出了问题就追究票据管理员或报账员的责任。每次一般限领1本,并实行“分次限量、以旧换新、票款同清、存根上交”的领购制度。专用收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同时,每一次报账时,村报账员必须携带所领收据,由代理记账会计检查收据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条 乡镇财政所和经管站要切实加强对村委会的票据管理,严格票据领购、保管、缴销制度。

第四十一条 乡镇经管站要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对收款收据、现金支票等的领用、使用和结余份数逐项登记,并进行销号。村报账员对领购的票据应妥善保管,严禁丢失、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据。严禁村委会私自印制、购买收据和使用作废收据,违反规定使用无效票据的,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应拒绝报账,并上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实行钱、账分管的原则,一切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由村报账员负责,其他任何人不得插手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收入业务都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不准坐收坐支,不准私借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挪用、侵占、贪污。

第四十四条 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要在当地银行开设代管资金基本存款专户,对各村村级集体一切收支实行统一管理,分村核算。根据村级经济状况,核定各村备用金,超过备用金限额的现金要及时上解代管办公室。县财政补助给村里的运行费,严格按照《洞口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县财政和有关单位拨付给村的扶贫、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资金必须通过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的银行账户拨付,原则上不准直接领取现金。特殊情况下领取现金的必须及时入账。

第四十五条 村报账员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逐笔记载现金及银行存款收付情况,账目要做到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同时对村报账员的现金实行结账盘点制度,即当天与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的代理记账会计结账后,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现金,同时核对存款、往来等数额,并在各自的账簿上相互签字盖章。

第十章 费用开支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费用开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严禁截留收入“坐支”或搞账外开支。一切开支凭证必须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原始凭证必须要素齐全(有事由、有经手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签字),严禁白条入账;跨年度的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四无”(无事由、无经手人、无证明人、无审批人)发票一律不准入账。“四无”发票及违纪违规开支报账的由审批人、村报账员、代理记账会计共同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确费用开支审批权,审批权限为1000元以下的由村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一支笔审批;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至5000元由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重大经济事项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提供与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或会议记录复印件作附件,方可报账。

第四十八条 规范费用开支审批流程,费用开支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同时证明人签字证明,交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然后交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村民主理财小组加盖民主理财会审章,村报账员每一季度按时带上手续完备、内容真实、要素齐全的收支单据到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报账。

第四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费用管理制度

1.村干部报酬,实行固定补贴加绩效工资的方法,固定补贴部分是指财政支付村干工资部分,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除乡镇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再搞误工记工。

2.村干部办公费(包括通讯费、烤火费)包干到人,不报发票、超支不补,节余归己,具体标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村级经济状况确定,年底一次性补给。村干部去县及县以上单位开会,一律乘坐公共汽车,凭据报销。除防洪抢险、紧急事故处理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得租车。

3.村干部因公出差的车船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实行一程一报,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同期县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出差必须按规定填写差旅报销单,车船费必须凭车船票据报销。住宿费凭住宿发票按标准包干报销。村干部因公出差,每人每天生活费补贴标准为:省外40元,省内其他地区25元,本市县其他地区12元,本乡镇范围内不予补助生活费。已领生活补贴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费。

4.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一般按误工记工,也可在年终一次性固定补贴,一次性补贴标准视村组规模大小和任务完成情况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误工记工,一般按生活费5-10元/天,误工费10-20元/天,不能擅自提高标准,如遇特殊情况,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6.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报销招待费用,村里开会不准开餐,上级来人和开展突击工作确需开餐的应尽量减少陪餐人数,按开餐人数抄出花名册,并注明开餐事由、经手人、证明人。每人每餐开支标准控制在10元以内。

7.村民委员会组织或村民个人向县外单位和个人争取公益事业建设方面有关资金,业务费用开支必须控制在实际到位资金的25%以内。

8.严格控制报刊杂志费用,村委会公费订阅报刊杂志以党报为主,总费用按村辖规模大小每年控制在500元以内。

9.村民委员会在岗报账员按会计技术职称享受岗位津贴:会计员10元/月、助理会计师15元/月,会计师20元/月。

10.支付费用开支款项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实行报账制。村报账员将会审通过的费用开支票据,交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审核无误后,由代管办公室开具现金支票交村报账员取款支付。

第十一章 财务报表制度

第五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表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活动的书面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第五十一条 会计报表是指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1.乡镇村账代管办公室代理记账会计每季度与村报账员结账后,应在结账后10日内记账完毕,并根据总账的各科目余额产出各村的科目余额表并装入各村该季度最后一号凭证中做附件。年终决算后再编制一份年终科目余额表及相应的各类明细表,做结转下年余额的依据装入下一年度的一号凭证中。

2.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权益状况的报表,各乡镇村账代管办公室以村为单位每年在决算后填制一张资产负债表,并装入年末最后一号凭证中做附件。

3.以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因此,各乡镇村账代管办公室在每年的1月10日前要与各村结算一次,并对各村财务进行决算,产出相应报表,并进行财务公开。

第五十二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原因分析以及财务管理的建议和措施,所有财务报表必须遵循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会计年(月、季)度终结,财会人员要及时按要求整理账册、凭证、承包合同、文件、各种文书、统计资料,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不得丢失、毁损。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有关部门如因履行公务需要,必须查阅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须经乡镇农经站负责人批准,方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五十五条 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清册,报村账乡镇代管办公室批准,并派人监销。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全县城镇社区的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经济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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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4:4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