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洞口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发[1999]1 5号)和《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缴纳。 第三条 县属全额拨款单位及乡(镇)全额拨款人员单位负担6%部分的缴费负担原则。 (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收入返回的单位,县财政负担1%,单位负担5%; (二)县属各局实行财政切块包干的单位,县财政负担1%,单位负担5%; (三)乡、镇全额拨款人员,县财政负担2%,单位负担4%: (四)各乡镇小学和初中教职工,县财政负担4%,单位负担2%,由县教育局统筹。 (五)县属高中教职工,县财政负担1%,单位负担5%。 (六)其他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县财政负担6%。 第四条 县属全额拨款单位分类 (一)县财政负担6%的单位: 县委办、政府办、人大办、政协办、宣传部、信访局、经济发展局、统战部、编办、组织部、妇联、团县委、档案局、史志办、医疗保险站、劳动保险站、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站、文化馆、图书馆、文物管理所、老干局、科技局。 (二)财政负担4%的单位: 各乡(镇)小学、中心小学、初中教师职工,乡(镇)教育办。 (三)财政负担2%的单位: 各乡、镇机关金额拨款的职工。 (四)财政负担l%的单位: 政法委、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总工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文化体育局、发展计划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粮食局、民政局、开发办、内贸管理局、农机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农村经济管理局、畜牧局、计划生育局(计生服务站、药具站)、广播电视局、县委党校、文化市场管理站、卫生局(农卫站、卫校、皮防所、妇幼站、防疫站)、交警队、教育局(县属高中、教育电视台、教研室、电教站)。 第五条 县属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及中央、省、市属单位应负担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6%的部分,全部由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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