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东莞市工业设计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东莞市工业设计协会(Dongguan Industrial Design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DGIDA 本协会是由东莞区域内的从事工业设计和具有工业设计需求的工业企业、设计机构的企业会员,以及在东莞境内的从事工业设计、设计管理和工业品制造等相关设计行业的从业人员中的个人会员,本着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协会将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工业设计推动东莞制造业的提升和转型,培育东莞制造业自主创新设计意识,为“科技东莞”服务。 “中国制造”必须走向“中国创造”,自主创新与品牌塑造将成为中国企业未来的关注重点。“创新设计”也必将成为东莞企业未来发展的主旋律。但是,作为中国乃至世界制造业名城的东莞,绝大多数企业依旧处于产业增值链的低谷(OEM)阶段,如何加快由委托加工(OEM)到委托设计制造(ODM)以至自主品牌的建立(OBM)的转型,既是企业也是政府部门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个能够整合政、企、研、学、商各方资源的设计研发创新系统,一个能够为企业提供转型提升契机的推动平台,一个能够通过社会力量为 “科技东莞”而服务的组织机构,便呼之欲出。东莞市工业设计协会便是在这样的前提和环境下应时而生。未来,协会将结合东莞区域内的制造企业、设计机构、设计院校和从业设计师组成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联合其他行业协会组织,共同致力于工业设计的交流合作、宣传教育、政策建议、课题研究、设计成果展示等工作,通过组建企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计“超市”、设计网站以及相关服务实体等形式,向企业和社会提供设计、培训、出版、中介等多方面专业性服务,使协会成为政府、企业界、设计界和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为东莞制造业的提升发挥服务协调的作用。 协会主要活动(一) 编辑刊物传递制造业需求,传播设计信息和设计潮流,推广设计新理念,介绍各类工业设计的设计师,展示设计作品等; (二) 建立并逐步完善工业设计人才数据储备库,解决制造企业对设计人才的需求; (三) 邀请国内外设计专家,定期开展工业产品设计研训班,进行各类设计培训服务。 (四) 制订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健全的自律性机制,促进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监督会员单位的执行情况,维护行业的有序发展; (五) 提供咨询服务。积极推动会企合作,解决企业诸如设计人才推荐、专利信息转让、开发新产品难题等问题。 (六) 设计研发专家团队建设。按东莞各支柱产业,引进国内外产品研发设计专家的智力资源,分别组建工业产品设计研发的专家团队,与制造企业实施实质性对接,建立设计原创和产品开发模式,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整合设计服务。 (七) 构建行业网站。介绍东莞制造企业设计需求,刷新优秀设计人才,对接与国际接轨的工业设计理念,发布产品设计研发信息,共享产品设计知识、人才资源等; (八) 定期举办工业设计沙龙和论坛活动,邀请行业设计专家来莞实地解决制造企业在新产品设计研发过程中的理念性问题,培育和推动企业研发设计价值观的形成;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文名:东莞市工业设计协会;英文名:Dongguan Industrial Design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DGID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东莞区域内的从事工业设计和具有工业设计需求的工业企业、设计机构的企业会员,以及在东莞境内的从事工业设计、设计管理和工业品制造等相关设计行业的从业人员中的个人会员,本着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将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工业设计推动东莞制造业的提升和转型,培育东莞制造业自主创新设计意识,为“科技东莞”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科学技术局的业务指导、东莞市民政局社会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协会任务 第五条 本协会主要任务: (一) 编辑刊物传递制造业需求,传播设计信息和设计潮流,推广设计新理念,介绍各类工业设计的设计师,展示设计作品等; (二) 建立并逐步完善工业设计人才数据储备库,解决制造企业对设计人才的需求; (三) 邀请国内外设计专家,定期开展工业产品设计研训班,进行各类设计培训服务。 (四) 制订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健全的自律性机制,促进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监督会员单位的执行情况,维护行业的有序发展; (五) 提供咨询服务。积极推动会企合作,解决企业诸如设计人才推荐、专利信息转让、开发新产品难题等问题。 (六) 设计研发专家团队建设。按东莞各支柱产业,引进国内外产品研发设计专家的智力资源,分别组建工业产品设计研发的专家团队,与制造企业实施实质性对接,建立设计原创和产品开发模式,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整合设计服务。 (七) 构建行业网站。介绍东莞制造企业设计需求,刷新优秀设计人才,对接与国际接轨的工业设计理念,发布产品设计研发信息,共享产品设计知识、人才资源等; (八) 定期举办工业设计沙龙和论坛活动,邀请行业设计专家来莞实地解决制造企业在新产品设计研发过程中的理念性问题,培育和推动企业研发设计价值观的形成;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凡与工业设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批准后作为协会的团体会员;凡从事工业设计工作、工业设计管理,热心和积极支持工业设计事业的个人,由本人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须具备在合法经营资格; (四) 工业设计师须具有一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另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主管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管理费、资助、捐款、有偿服务等的收入。 第二十四条 会费包括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贰仟元人民币;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壹佰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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