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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东营市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效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东营市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3月1日由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东政办发〔2011〕6号印发。《办法》共21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东营市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效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住宅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规定比例搭配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中心城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配建指标确定和监督落实等工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东营区政府负责中心城除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外的保障性住房配建项目建设的监督实施和建成后的接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商品住房项目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以内。具体配建比例及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数量和规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保障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与所在商品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在首期完成。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套型建筑面积,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应按照居住和谐、管理方便的原则进行布局,以栋、单元或纵向半个单元为单位集中安排。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新建住房项目中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将配建指标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包括投资机构、配建类型、比例、面积、套数、套型、标准、建成时限、基本生活设施、政府投入资金等。在项目实施前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会同东营区政府与开发单位签订配建合同。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投资机构、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相关事项。商品住房预售审批中,要对保障性住房配建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商品住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明确标注。将配建指标落实情况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纳入开发单位信用档案。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应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审批文件。

(三)市城乡规划部门将配建指标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规划许可证时,严格审查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的落实情况,并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有关事项。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将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作为土地公开出让的前置条件告知竞标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具体配建指标。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时,要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应分摊的占地面积等事项。

(五)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向开发单位支付市级应承担的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费用。

(六)住房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文件中,专门说明和标注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位置及有关配建指标。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注明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开发单位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及其所在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实行总承包,按照配建合同约定,配套建设、按时交付。

第十条 鼓励项目开发单位或其他机构投资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由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项目开发单位或其他机构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平均分担。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由东营区政府统一实施管理和配租。其他机构投资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机构所有,按照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等自行实施配租。

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开发单位按照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组织销售。

第十五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相应投资机构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对政府投资的项目,由东营区政府负责接收和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单位应当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向产权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开发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障、维护等义务。保障性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人按照有关规定交纳。

第十八条 对未按配建合同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其纠正。开发单位未按规定改正前,市国土资源部门停止用地供应和相关手续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工程竣工验收,市城乡规划部门不予受理工程规划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其他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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