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东营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为加强对会展业管理,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东营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3月27日由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东政办发〔2011〕10号印发。《办法》共25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东营市会展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会展业管理,规范会展活动,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下同)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通过物品、技术、服务以及形象的展览、展示,进行商品交易、信息技术交流等形式的商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发起会展活动,制定会展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接受主办单位委托或与主办单位达成协议,具体组织实施会展的单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会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会展业的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五条 市会展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会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拟订促进全市会展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会展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会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育规范会展市场。对全市会展业进行行业归口管理和工作指导,对各类会展机构和会展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对来我市举办的各类展会进行登记备案和审批指导; (四)促进会展经济发展。负责全市会展经济的宣传、推介和有关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发布工作;管理、维护会展网站;培训会展工作人员; (五)组织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大会展、节庆活动;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会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监督管理和保障服务工作。 第七条 主办单位可以自行举办会展活动,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应当与承办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资金、人员、措施和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举办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会展活动举办前到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建立展会登记制度。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市直部门单位举办的展会、在中心城举办的其他重大展会,举办单位需在展会开始前6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会展工作办公室登记;其他展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县区确定的会展行业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展会的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办展资金来源渠道证明; (三)有关单位同意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的函件或证明(含联合主办的协议书及书面合同); (四)举办展会的实施方案,包括会展活动目的、名称、内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时间、地点、招商招展计划、收费标准、组(筹)委会办公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五)会展安全应急预案; (六)有关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七)对外招展、招商和邀请函样稿; (八)会展场地租赁协议;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市、县区会展行业管理机构要对拟举办的同类题材会展活动统筹协调,合理安排档期,引导举办单位有序办展,并发布重大会展信息。 第十二条 会展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会展活动的名称、主题、范围、时间、地点等事项,不得擅自取消会展活动。确需变更或取消的,举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及时制定善后问题处置方案,在会展活动开始前不少于30日向社会公告并告知参展参会单位,承担变更或取消会展活动的相关责任,同时报告会展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举办期间对参展方的参展活动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参展方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举办会展活动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会展信息; (二)盗用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举办会展; (三)虚构、夸大会展的规模和性质;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会展登记手续; (五)从事与会展内容不符的活动; (六)从事封建迷信、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承担会展活动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应当根据会展的性质、规模等情况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与会展场所提供者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会展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展条件,设立安全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火灾、自然灾害等事故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所提供单位和参展商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审查制度,提供现场咨询,设立举报投诉机构,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会展活动需要刻制印章的,举办单位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可申请刻制经核准的展会印章,并依法进行广告发布和开展招商、招展工作。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活动结束后销毁印章。 第十八条 在同一场馆举办同一类别的展会,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相互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九条 登记的展会,举办单位应在会展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会展行业管理机构提交总结报告和情况统计。 第二十条 市政府原则上不参与会展活动,但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会展活动,可申请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经批准后冠名: (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展会; (二)由国家部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重要的会展机构、商协组织主办,要求市政府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 (三)展位600个(含)以上或参展商500家(含)以上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规模大、影响和带动力强的展会。 第二十一条 展会需要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山东省”等字样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组织到本市举办展会以及涉台性质的会展活动,须按照规定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会展行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会展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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